[提要]北京大学5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2001年颁布实施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在笔者看来,政府在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时候,只能征收土地使用权,而不能征收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北京大学5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2001年颁布实施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在笔者看来,政府在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时候,只能征收土地使用权,而不能征收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内容推荐:
处分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所有权转移,通过购买或者赎买的方式,将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购买过来,然后再进行处分;另一种则是直接向所有权人支付价款,然后进行拆迁。
如果政府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拆迁居民的房屋,那么,须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如果政府征收房屋所有权之后,没有改变其用途,那么,还应该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价款。如果政府征收房屋之后进行拆迁,那么,必须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房屋所有权的价款以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无论政府是否保留房屋,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政府既不能征收居民的房屋,也不能强制拆迁。
如果城市规划修改,必须重新开发,那么,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修改方案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评判。城市规划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之后,政府应当面向海内外招标投标,并且向开发商说明土地的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的详细情况。如果开发商愿意以购买的方式,购买居民的房屋,那么,拆迁问题自然解决;如果开发商愿意以补偿的方式,向居民支付有关价款,那么,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拆迁协议。政府既不能参与谈判,更不能制定拆迁补偿的标准,而应该随行就市,让房屋所有权人自行作出判断。
总而言之,应当把房屋拆迁行为看作是一个民事行为,不应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拆迁补偿的标准,因为那样就意味着把被拆迁人讨价还价的主动权拱手让给了拆迁人,被拆迁人无法从房屋价格上涨中获取任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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