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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系列立法环节的开始
www.110.com 2010-07-10 12:29

  财政部出台《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企业股权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

  近年来,企业家股权捐赠行为引起社会关注,如蒙牛集团董事长牛根生和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分别在2005年和2009年捐出股权创立公益性基金。可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的对外捐赠出现了新情况。

  股权能否用于公益性捐赠曾经引起各方争论,此前,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而股权属于不可用于捐赠的八种财产之一:企业产生经营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此次,文件出台的意义在于加强引导企业规范地开展公益性捐赠。《通知》明确指出,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之前,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即企业向教育、民政等公益单位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的捐赠,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即企业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地区的捐赠,可据实扣除。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了调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考虑了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并解决了以前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公平的问题,将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规定为“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并明确界定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范围。

  笔者认为,股权捐赠在财富价值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国家需要在这方面加强立法,在捐赠、财务、税收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加以规范,以更加规范地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上述《通知》应该是一系列立法环节的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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