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支持业主选择权小区宽带设施产权属于业主
10月20日《网速慢如牛,换网不可以 我的地盘为啥我做不了主》一文披露了新建小区网速慢,居民却无法更换宽带运营商的问题。
10月26日,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静波律师,为广大业主提供了更换运营商的合法依据:《物权法》及最高法院今年3月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徐律师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疑问:
更换运营商真的不行?
近日,大东区刘先生向市民投诉热线96123反映,他入住东方玫瑰园已有2年多时间,至今只有电信宽带及铁通的线路,一些居民想选择联通线路,咨询众多部门,却始终未果。能否请有关部门对开发商施加一定的压力,对此情况予以解决。
大东区政风行风热线在随后给刘先生的回复中如此写道:我们咨询了有关部门,回复是开发商不在区里管辖范围。您所住小区开发商已与电信公司签订排他性协议,此项不违法,让开发商违约,引进联通公司,恕我们不能做到。
难道对现有宽带服务不满的业主,想更换运营商真的无解吗?
律师:
小区宽带设施产权属于业主
昨日,采访了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静波律师。徐律师介绍了《物权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内容。至此,众多业主更换宽带运营商的难点,终于找到了维权的法律支持。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高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说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徐律师认为,依据以上解释和法规,小区的宽带线路设施,产权属于整个小区所有业主,其权力应由业主委员会行使。开发商并不享有权利将共有部分设施与他人签订协议,并约定排他性等方面内容的条款。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侵害了业主权利。
延伸:
“排他性合同”侵犯业主物权
有了法律支持,“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权,维护自己选择商品及服务的权利。”徐律师说。“一般情况下,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就宽带线路设施的产权作特殊说明,业主委员会将依法对设施享有权利。”
徐律师提醒广大业主,在法律规定中,消费者享有选择商品及服务的权利,开发商在将商品销售给购房者时,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自己设定的条件强加给对方,开发商与某一个运营商签订排他性合同,侵犯了业主的物权。业主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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