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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平息省医扩建争议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近日,广州市规划局的一份“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更改批前公示”布告,贴到了越秀区东川三路街头。原来是附近广东省人民医院为扩建“医学研究院”,要求改变邻近三块土地的规划性质,作为“医疗卫生用地兼容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通俗地说,省医扩建要向周边“征地”,500户居民面临拆迁。据称,这只是规划变更,谈判和拆迁等实际操作还“遥遥无期”。

  首先,拆迁的正当性在哪里?医院的“征地”,依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本应属“公益事业用地”,由政府划拨。但是随着中国的改革深入,利益多元化,医院本身不再是纯粹的非营利组织,它在公益之外,也有自己利益诉求。这样,就形成“二级市场”,一方面医院可以将本应做“公益”的土地建商业用房,或者盖内部人的宿舍;一方面,又可以抱怨土地不够,以“公益”的名义继续向国家要土地,拆迁当地居民。如此一来医院就失去“征地”的正当性,难怪居民抱怨称:“这是以公益为名行商业之利,是新一轮的圈地运动。”医院明显有自己的利益考量,面对省医为什么不拆掉自己商业用房及宿舍,扩建“医学研究院”的质疑,省医总务处吴处长的回答是:拆迁自己那29层楼,成本太大!这样“公益”的初衷就很模糊了,居民自然不买账。

  第二,民众对规划变更的话语权,怎么来保障?2008年新《城乡规划法》施行,取代了1989年的《城市规划法》。这部法律当时被寄予了厚望,据媒体报道,它的两个亮点就是:严格限制规划的改变、强化了民间对规划的监督。

  但从省医“征地”事件来看,新《城乡规划法》并不完善。比如该法第26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对于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该法第48条规定:只需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没有相关强制性的规定。很多居民就反映,这次规划变更公示时间太短,而且没有公布政府的电话,只公布了很不好找的网址,居民的表达权受限。

  不谈补偿标准,单单从规划变更的合理性上说,居民反对的理由也是很合理的:比如当地仅中山二路2公里范围内的大型综合性医院就有近10家,医疗资源显然过剩,是否还需要再扩建?“医学研究院”为什么不能搬到郊区或者南沙、萝岗那些医疗资源缺乏的地方?这些合理的意见,规划部门如何采纳,如何最终体现在规划变更上,法律没有提供制度性保障。这样公民的监督权和话语权,可能就流于形式,最终形成公民与“征地方”不公平的博弈,使民众失去对于规划部门“中立”地位的信任,造成民怨。

  另外,“征地”中,市民的所有权应如何保护?在规划变更范围之内,很多居民拥有房产证,有的房龄甚至只有10年,他们拥有国家赋予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利,按《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权利是要延续70年的。现在,规划部门要变更规划,等于单方面变更了这种权利,这涉及所谓“依赖保护”原则——国家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改变!

  同样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为什么医院方的话语权远大于普通居民?这只能说是宪法及《物权法》对不同所有制的平等保护,没有得到很好履行。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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