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管理制度建设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摘要:我国《物权法》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归入用益物权,是公法化的私权,因此,出让时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出让后应主要受市场规律控制,目前我国完善矿业权出让法规制度,严格矿业权出让至关重要,同时应该建立市场配置勘探投资机制,健全采矿成本,依市场规律调整矿产开发,依矿业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其法律法规。

  关键词:矿业权 用益物权 管理制度

  一、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出让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出让后主要受市场规律控制

  矿业权是指参与矿业活动的各类主体依法申请或购买取得的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寻找、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许可及授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区和工作区及其赋存的矿产资源的组合体,即矿产地。

  我国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归人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这里明确界定矿业权是一种物权,就是说矿业权人享有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可对于其权利客体—矿产地进行独立找矿、勘查、开采,并且可以对第三人转让权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

  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是典型的私权,以私法自治为主旨,公权干预极少。但是,矿业权不是典型的私权,而是公法化的私权,是准物权。因为,矿业权的客体——矿产资源的特性决定其具有鲜明的公法干预倾向,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涉及国家战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处分等诸多方面被课以公法上的义务,矿业权的出让必须通过行政许可,是要式法律行为,许多矿业权纠纷(主要是矿业权授予许可的纠纷)都要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并非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解决。

  但是矿业权出让后,就应该依据物权的性质进行管理,主要以私法来调节,受市场规律控制,在履行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后,国家要保证矿业权持有人的独有权,任何人不能随便干涉。

  二、完善矿业权出让法规制度,严格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至关重要

  一般来讲矿产资源所有者是将其拥有的矿产资源的一部分让渡给某个受让主体,所让渡的矿产资源是有一定范围和界限的;其次,所有者让渡的是一定时期内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期限到了所有者或者延期或者收回矿业权;第三,矿产资源所有者所让渡的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部分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因为所有者还要保持向矿业权持有者依法征收各种租、税、费的权利;矿业权到期延续、收回或闭坑,需要到管理部门办理一定的手续。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通过行政审批或竞标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而矿业权主体(即矿业权受让人、矿业权实际持有人)是多元化的,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公司,有国内企业、合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所以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以后,就不适合过多地用行政手段管理,而应该用市场手段进行调解。所以,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控制关键在矿业权的出让环节,而不是后续的勘探、开采环节,因此,我国应该很好地完善矿业权出让的法规制度,严格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

  国家出让矿业权时要保证规模、限制数量、严格考察矿产地和矿业权主体的资格。即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时规模要大,探矿权的出让范围要适当扩大,采矿权要按矿床、矿体及油气的成矿构造出让,避免盲目小规模出让后再花很大力量进行整合。固体金属矿产一般应按矿床出让采矿权,一个矿床一般只设一个采矿权,特别大的矿床可以合理分割为两个采矿权,应将同一地区的多个小规模矿床设为一个采矿权;石油、天然气等流动性矿产,按成矿构造设置采矿权。

  在同一个省内,颁发给一个申请者的勘探许可证,不能超过3个,要求勘查许可证授予本国公民或在本国注册的公司,要求他们有一定的成功的勘探经验,有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只有2一3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一次,也是2一3年,并且要缩小勘探靶区一半以上,如果到期还未找到有价值的矿产,许可证将被注销。政府不能允许投资者无限期地占用未勘探的土地或延滞开发已探明的矿床。

  避免由于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管理困难,造成一系列的资源、环境、安全问题。据统计,我国目前大中型矿山仅占全国矿山数的7.82%,大量的都是小型矿山,小矿山多不仅容易造成资源的分割和过度开发,而且在建矿山时也难以达到技术、环境、安全标准,给今后的开发、监督管理埋下了一系列隐患。

  三、建立市场配置勘探投资机制

  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部由国家投资,由地质部所属的地质队进行区域调查、普查找矿,找到矿以后,由相关工业部门进行勘探、设计、开采;改革开放至今,社会投人勘查资金逐渐增加,目前已超过国家勘探投资,但是国家仍然投资进行一定量的找矿勘探工作,过去和现在国家投资找到和探明的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勘单位进行招、拍、挂有偿出让,即所谓的矿业权一级市场。

  前几年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如火如茶,尤其是探矿权一级市场非常火暴,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①有些国家投资的矿业权由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或进行有偿出让,主要是近些年国家投资的勘查项目或过去地勘单位勘探但未上报的矿产地;②有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出让等有收入的工作上,放松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对上级下达的调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等无收人的工作应付了事或置若阁闻;③过分重视矿业权招拍挂,模糊了一些管理和研究人员的视线,连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都以矿业权招拍挂为核心,而丢掉了我国前两个矿产资源法的很多好的条款

  ;④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体制和矿产资源管理机制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衔接,不是市场经济应有的做法;⑤物权法中只主张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没有刻意强调矿产资源有偿出让,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做法的,是科学慎重的;⑥过分强调矿业权有偿出让,使矿业权市场恶性发展,很多企业和地勘单位只重视炒卖探矿权和采矿权,而不去踏踏实实地进行找矿、勘探和开采,这不利于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世界发达国家,主要由初级矿业公司投资找矿,大型跨国矿业公司不如少数找矿专家组成的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找矿勘探成功率高,故而提出如下改善建议:①国家直接划拔的地勘经费只用于做区域调查、勘测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和为管理服务的调查研究工作等,这种工作不能设定排他性探矿权,最多也就是勘测许可,不受物权法保护;

  ②国家地质勘查基金只用于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矿产勘查工作,分成多块由企业公司申请取得,作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合股资金,企业获利要进行返还,国有地质事业单位不能使用此基金;③从目前开始培植依市场配置地勘投资的机制,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的矿产地,只要市场需要、价格较高,就会有人投资去进行找矿勘探,要放手用市场调节,而不要再像过去那样由国家投资寻找和探明大量的矿产地,由企业公司去争抢矿业权。著名矿产经济学专家麦肯齐(B.W.Mackenzie)通过大量统计分析,认为矿产普查是一个总体上投人与产出持平,即利润大致为零的产业,很少数项目的成功是以大多数项目的失败为代价的。因此,总体来讲,探矿权不适合有偿出让。

  四、健全采矿成本,依市场规律调整矿产开发

  矿业开发成本大量缺失的结果,导致我国矿业田形发展,一方面狂热炒卖探矿权、采矿权,盲目投资石山和冶炼厂,矿产资源过度开发,低价出口;另一方面矿山企业后备资源储量严重不足,矿山环境污染严重外国纷纷对我国进行反倾销制裁,矿业、经济可持续卫展堪忧。只有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促使矿业企业依据乳规制度进行采矿、环保、安全防护、找矿勘探,补全矿立投资及成本费用,使我国矿山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一州起跑线上竞争,才能使矿业稳定健康发展。

  近几年,我国社会资金大量涌人矿产采、选、冶炼业,尤其是煤炭、油气及贵金属和有色金属业,盲目建厂、矿,造成过量开采、冶炼和加工能力过剩,有些甚至在国外矿山纷纷停产关闭的情况下还大量生产,脱离了市场供需规律的制约,畸形发展,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矿产品成本不全,导致矿山企业非正常经营、恶性竞争,我国的矿产品成本中缺乏五大方面的内容:①找矿、勘探费用;②环境治理成本;③安全设施成本;④机械和技术投资;⑤劳动投人。

  过去,我国的找矿、勘探费用都由国家承担,国家每年投人大量资金进行找矿勘探工作,找到并探明的矿交给矿山企业无偿或低偿使用,而国外是由资源公司或矿业公司自己投资找矿、勘探,我们的矿产品中缺少找矿、勘探成本。而事实上这部分成本也是不低的,因为找到可经济开采的矿的概率是很小的,而且呈下降趋势,据统计,21世纪金属矿产的找矿成功率在50年代初期约为l%,70年代初下降到0.1%,80年代则在0.05%左右,即随着找矿难度的加大,矿产品生产中的找矿勘探成本将越来越大;我国矿山的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的费用也很低,多数中小矿山这部分设施不健全,有些大矿山虽然有环境治理设施,很多也不用,对矿山土地恢复、废水废气费渣的处理程度很低,致使矿区附近土地、水、植被以及空气都受到较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今后的治理成本和代价会很高,加拿大等国家就给矿山开采设定了很高的环境门槛;多数中小矿山企业安全设置投人不足;矿业企业职工工资较低,人力成本投人不足,国有矿矿工年薪3万元左右,民营矿矿工月薪仅千元左右;很多小矿建设得非常简陋,技术设备投人严重不足,多数采用原始的人工法开采。

  五、依物权法管理矿业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仁权利,应该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担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就览说,矿业权出让前到出让这个阶段,矿产资源管理者不较大的权利,应该主要以行政手段来管理;矿业权出定后,国家对这部分矿产资源的支配权转移到矿业权少手中,矿产资源管理者保留的权利是很有限的,主要毛务是保障矿业权人的权利,维持矿产资源的勘探、开丛秩序。只要矿山企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就不能随便潇涉,如果未能合理开发利用,或者产生权利纠纷等,应该主要依据物权法和民法管理,而不是动不动就以辛政权利压制矿山企业。以往以行政手段管理代替民习管理的结果,使矿业权人往往感觉矿业权不稳定,从可急功近利地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导致矿产资源的少量损失和破坏,而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的短期经济发展往往放松对非法采矿的监督管理,以此发展下去,不不于形成依法管理的良胜机制。

  六、依用益物权性质和特点建立催全矿业权法律法规

  矿业权是国家实现矿产资源利用而形成的一种牛殊物权,因而矿业权立法出让应尊重如下规律:

  (l)矿业权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矿藏白勘探和开采是需要一定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才能;成的事业,因此,矿业权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美件。主要是技术条件和企业组织综合条件。同时,有日应对外国企业进行一定的限制。

  (2)矿业权的取得受到特别法的限制。矿业权的取得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一般较少受到公法的限制(除以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物为客体的物权),而矿业权的取得,特别是原始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经历一定的法定程序,体现了公法干预的特色。

  (3)矿业权的客体是赋存于矿区或工作区中的矿产资源。传统民法中的物权客体应是特定的物,但矿业权则不同,在勘探矿产资源时并不能确定是否一定有矿产资源的存在,是不确定的。并且作为采矿权的客体的矿产资源在开采前是不动产,在开采之后转化为矿产品,成为动产。

  (4)矿业权立法与其他物权的私法性不同,不仅要考虑权利主体的利益,还要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由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战略性等特点决定了矿业权的立法价值取向,既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又要兼顾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通过统一规划、许可使用、严格监督管理,实现合理开发利用。

  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也具有物权的效力,表现在:

  (l)矿业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它是指矿业权人在行使矿业权时,因为受到其他人的非法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矿业权主体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即矿业权人依法享有矿业权,非矿业权人不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或矿业权人的允许,不得擅自进人矿业权人的矿区或工作区,不得擅自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不得破坏采矿勘探设施,不得在矿业权人的矿区或工作区内非法设置对象影响开采作业,不得封锁作业区或矿区、道路,不得切断给水给电线,不得强占矿区或工作区、井位等场所等。

  (2)矿业权的优先效力。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首先优先于普通债权,即当普通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为矿业权时,矿业权可以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例如,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甲将其所有的某块特定的土地出租给乙进行商业活动,但是该地块后来成为矿业权人丙的矿区,此时乙的债权将被矿业权破除。其次,矿业权中的勘探权人享有优先开采权。

  (3)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根据传统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理论同样产生矿业权的排他性效力,即在同一矿区或工作区不应该同时存在内容相同的矿业权。

  参考资料:

  [l]张宇.工业化发展对地质调查工作的需求及影响.见: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冯艳芳等2007年度全国矿产勘查投人分析及启示.见: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3]周进生,罗晓玲近十年全球矿产勘查趋势分析.见: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青年分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4]刘益康.神眼之光—商业性矿产勘查.北京:地质出版社,2007年9月

  [5]郭明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