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立法保护行政事业、资源、历史文化国有资产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邹声文)企业国有资产法近日获高票通过后,有关人士表示,这是我国国有资产立法迈出的第一步。今后还应该研究制订监管行政事业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历史文化资产的法律,构建全方位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这部法律草案起草初期,立法机构曾考虑要制定一部全面的国有资产法。但国有资产范围很广,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即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类的资产,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安建表示,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
安建表示,立法机关反复研究立法的可行性和迫切性后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
安建强调,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而不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
安建表示,现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将来可以研究对行政性资产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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