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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基础理论研究(一)(7)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尤以与债权请求权相比较,作者归纳出物权请求权的特征如下:

  1.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请求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凡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即享有物权请求权,反之,不享有物权便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尽管权利人仍可行使其他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

  2. 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惟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与其对应的则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之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准物权及知识产权(无体财产权)。依民法之一般原理,私权得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在财产权的场合,绝对权即为物权,相对权即为债权。物权有请求权之内容,债权也有请求权的内容。在相对权,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故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但债权的请求权并不就是债权,例如,甲(买方)与乙(卖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于2000年1月1日生效,自此时即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但合同约定1月10日交货,1月20日付款,则甲待1月20日始得对乙行使请求权(请求交货),乙待1月20日始得对甲行使请求权(请求付款)。在绝对权,请求权仅为权利之一种可能的表现,在权利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其请求权则隐而不现,权利人无需也无从行使请求权,但“一旦物权遭受侵害,则随时可以发动,且其发动不限次数,受一次侵害,即可表现一次请求权也。”[45]在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期限内,其请求权也许从未发生(从未受到妨害),但只要受有妨害,即可随时反复多次发生,并不因一次之行使而消灭,且每次之内容也可变化,例如所有物权被他人侵占,所有权人即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旋又被他人设置妨碍影响支配,所有权人又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这一特征是其与债权请求权的显著区别。

  3. 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旨在通过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而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为支配权,其支配力何以为载?盖由优先力、排他力、追及力与物权请求权组成严密之效力体系,方保物权之绝对性、对世性效果之实现。故物权请求权尽管以受有侵害时方能发动,但却不以惩罚制裁侵害人为目的,而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之完满状态为追求,其责任承担(请求内容)也不以填补物权人所受实际损害为计算,而以排除影响物权人权利行使之妨害事实为已足。正是基于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以妨害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的事实存在为已足,而无须侵害人主观过错之证明。此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又一重要区别。

  (七)大陆法系关于物权请求权的主要立法例

  1. 法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物权请求权

  近代立法已将诉讼法与实体法分离,法国法是这种分离的最早尝试者之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颁布,1807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有关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也随这种分离而被分割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中。民法典第二卷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其第二编名为“所有权”,共设两章,然通编除第544条规定所有权的定义和第545条规定所有权不受强迫让与外,全部两章内容都是关于添附权的规定,再无其他条文,更谈不上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或他物权的请求权。[46]尽管法国学者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条文为:“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可以被灵活地用来解释对任何权利包括物权的保护依据,[47]但笔者认为第1382条是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尽管其中也包含物权请求权的一些内容,仍不能看作是物权请求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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