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一)(8)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三)中国物权法草案上的物权类型
1.物权法定原则及物权种类。
中国物权法草案亦采物权法定原则,于第3.条规定:“除本法和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第4条规定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其第3款规定:“物权的设定虽然无效,但该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许可其产生相对应的法律效果。”此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原则的适用。
草案所创设的物权,计有所有权、基地使用权(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农地使有权、邻地利用权(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典权(合称用益物权、参照草案第172条);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合称担物权,参照草案第l 72条)。此外尚有担保让与和占有。为简约文字上的说明及便于观察,兹将草案所创设的物权体系图示如下:
2.分析讨论。
中国为建立新的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确有必要。物权的种类和法律构造相当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体系上分为权利及占有。权利又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包括让与担保)。以下对照传统民法规定提出若干意见:
(1)公有土地所有权的私法性质。中国物权法系建立在公有制之上。土地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在土地之上不得设定抵押(草案第307条),但得设定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除外)。又关于土地,亦适用相邻关系和物权请求权等规定,而受到私法的规范。在此规范意义上。属于国有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实具有私法所有权的性质。
(2)发挥土地利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居于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原因之一,系土地为公有,私人不得有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创设,具有“代替”土地所有权进入市场的功能,但其他方面用益物权的内容亦受到公有制的制约,为便于观察比较,特制作下表: 客 体 发 生 期 间 让 与 设定抵押 标的物处分
基 地 使用权 他人土地 1.意定 2.法定(205) 3.禁止时效取得 1.自出约定 2.不得约定水久期限 3.法律特别规定 原则上允许 原则上允许 土地得全部或—部分出租
农 地 使用权 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 1.意定 2.时效取得 50年 原则上禁止 原则上禁止 农地承包经营
邻地使权 他人土地 1.意定 2.时效取得 1.由当事人约定 2.不得约定永久 期限 从属性 从属性
典 权 他人不动产(建筑物及基地使用权) 意定 20年 得为让与 得为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客体 转典及出租
与传统民法加以比较,中国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有下述几点特色:
①用益物权的客体系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典权除外)。
②在发生方面,基地使用权不得因时效取得(草案第206条)。在台湾。地上权得因时效取得,实务上颇为常见。[29]中国物权法草案对禁止基地使用权时效取得的理由,[30]说明甚详,就中国国情言,实具说服力。
③在期间方面,中国物权法草案明定不得约定永久期限(第207条第1款)。其主要理由是因采土地公有制。在台湾。民法未设明文,学术多肯定之,[31]认其有利于对土地作长期投资使用,然此将使所有权虚化。
④最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物权法草案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让与和设定抵押,但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允许之。如前所述,中国法律不5午土地设定抵押,从而土地的交换价值将经由基地使用权的处分而进入市场,由是观之,基地使用权实有重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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