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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定(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从以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制度的发展轨迹来看,它与现实存在着的财产制度是基本相似的,是现实财产交易制度以娱乐形式存在的翻版。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以现实世界的法律规范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调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了。

  二、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2]等,外延极为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因此本文仅探讨狭义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RPG),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

  在网络游戏空间中,虚拟的、没有实质载体的物品是极大丰富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虚拟物品(virtual assets)都可以被认为是上文所称的虚拟财产(virtual properties)[3]呢?答案的关键显然在于对“财产”概念的理解。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财产从来就不是一个被明确界定了的概念,在不同的语境,经济学家使用财产、资产或产权等概念,而其内涵可能并无不同。但总地来说,就“财产”本身来讲,它在经济学上通常是指具有价值或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的东西,包括有形的财产和无形的财产。与之相比,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概念则明显具有较多的法律色彩,即不仅强调它的价值或经济利益,而且强调财产的合法性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台湾学者李宜琛认为,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4];德国法学家拉伦茨也认为,“原则上个人的财产是由这个人所具有的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体构成。”[5]此外,英美普通法也认为“财产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6].虽然,这些不同的提法构筑的是“财产”在现实世界的衡量标准,但由于我们所探讨的正是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有关虚拟物品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及各种法律纠纷的解决,因此这一标准也适用于对虚拟物品“财产性质”的判断。因此,本文所称能够构成虚拟财产的上述网络游戏中的资源或物品都应具有财产的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价值性。所谓的价值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并可以以一定的货币给予衡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于任何物品来说,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价值”都是至关重要的。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一些新兴的文化产品(如数据、卵细胞以及细胞排列组合等)往往也可以派生出新的财产利益-只要这些东西具备了商业价值。[7]有人认为,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不过是用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某个游戏软件运行的时候,可能起到某种作用,但如果独立出来则没有价值也没有任何意义。[8]也就是说,虚拟财产本身不具有价值。但实际上,从目前游戏产业的发展状况不难看出,越来越多的游戏玩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网络游戏,通过虚拟人物将自己的人格从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扩张,为各种虚拟财产的得失更替而喜怒哀乐,并从中获得感官和精神上的刺激,从而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其使用价值不言而喻。此外,网上网下如火如荼进行的交易行为也充分彰显了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有的游戏运营商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甚至搭建专门的交易平台。尽管虚拟财产交易价格的确定缺乏合法的机制,但我们不能否认它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客观事实,更何况这种交易也自发自觉地遵循着价值规律的要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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