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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定(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第二,合法性。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都包含权利内容,而任何一种权利之所以在法律上成立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由于目前的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们仅需探讨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玩家利用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游戏平台,充分发挥自己的智力水平“修炼”所得,二是用现实货币从其他玩家手中直接购买所得。这两种方法在形式上并无任何违法之处,实质上也不损害任何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合法性不容置疑。除此之外,还存在利用私服、外挂等方式取得虚拟财产的情形。2003年12月18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互联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私服、外挂行为属于非法出版行为。尽管《通知》没有就玩家使用私服、外挂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政府打击私服、外挂行为的坚决态度可以看出,玩家的使用行为也是不被鼓励的。从另一方面来看,玩家使用私服、外挂的行为也不利于游戏世界的公平竞争,可能影响整个游戏的正常运营,并损害游戏运营商及其他玩家的合法权益。因此,那些通过使用私服、外挂或黑客技术等手段取得虚拟货币、武器装备等游戏资源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虚拟财产。

  第三、客体性。从目前理论界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来看,虚拟财产可能不被包括在内。但众所周知,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利益需求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也因此从有形的物体而发展到无形的利益。虽然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意味着它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社区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使其不可能脱离游戏而存在,但从目前的事实来看,虚拟财产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游戏玩家对它的利益需求也是非常现实的。换言之,对于游戏进行过程中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来说,虚拟财产已经是实实在在的客体,成为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了。游戏玩家在与运营商达成游戏服务合同的基础上,依投入的不同获得不同的虚拟财产:对于这些虚拟财产,玩家可以要求运营商予以尊重并尽适当的保存责任,也可以与其他玩家通过转让或互易行为而获利;同时也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游戏规则、服从正当管理,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付费的义务。由此可见,网络虚拟财产是基于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

  综上,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在法律特征上并无多大区别。相反,那些由网络运营商控制的游戏资源,如开发游戏时初始设定的虚拟人物(NPG)以及由普通的树木、建筑物等构成的游戏环境等,通常只是服务器上程序设定的反映,因为不符合上述三个特征而不可以成为虚拟财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概念是社会性的。因此,某一款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资源要成为财产,还需要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社区空间。从目前网络游戏所建构的游戏环境来看,通常是以现实世界为模型,玩家之间通过各自支配的虚拟人物进行的意识交流,使得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了特定的联系,也因此使游戏中的虚拟社区无可避免地产生了社会性。[10]这也说明虚拟世界并不能完全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具备了上述特征的虚拟财产虽然只是存在于一个虚拟的游戏社区,也仍然可以引起现实社会的法律关系的发生,从而导致现实法律调整的必要。

  三、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

  与物相比,财产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换言之,只有在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某种权利时,主体才享有某种财产,缺乏了法律上的权利依托,财产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11]由于“财产”这一概念是与财产权相伴而生,那么基于虚拟财产所具备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也是毋庸置疑的了。目前游戏产业巨大的发展空间已经使得厂商趋之若鹜,竞争的加剧和游戏参预者的不断增加,对网络游戏领域正常秩序的形成难免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大量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进一步证明了对其法律规范及保护的重要意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虚拟财产所依托的法律权利的属性。对此,目前在理论界主要存在有三种不同意见[12],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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