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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的新挑战: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定(6)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对传统法律制度的适用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物权制度的发展,存在着一个债权化的趋势,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在其《法学导论》一书中所言:“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16]物权债权化主要是由物权的“价值化”引起的:以所有权为代表的物权,其原本目的在于对物进行现实的支配(自为占有、使用及收益),但发生了所有权的中心由“所有”向“利用”的转移。按照日本学者我妻荣在其《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书中观点就是:所有权最重要的作用已经不是利用物质客体,而是将其作为资本,利用资本获得利益。[17]对所有权的这种“观念性”的支配不正恰恰适用于网络游戏中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吗?很显然,即使是在网络游戏进行中,任何一个玩家也是无法实现对虚拟财产的自主支配的,但他可以通过行使虚拟财产权继续自己的游戏或者转让、丢弃虚拟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利益追求,包括精神上的娱乐和经济上的收益。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无论“物权债权化”还是“物权本位向债权本位之转化”的结论,都仅仅具有一种揭示物权这一事物之本质所发生的发展变化的作用,而并非对物权本身(物权之基本属性)的全面否定。[18]所以,可以明确地说,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财产权,应适用物权法律规则进行规范和保护。

  四、结语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当然,基于虚拟财产权的特殊法律属性,传统物权法的保护规则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为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物权的保护规则也应由实体本位主义向价值本位主义转变。换言之,由于价值形态的财产已经成为个人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物权法在坚持物权基本规则的前提下,不必恪守以物(有体物)为本位的传统观念,而应当适当创新,创造出适应社会发展的物权制度,对虚拟财产权的保护就是我们物权立法应当予以考虑内容。

  参考文献:

  [1] Dan Hunter and F. Gregory Lastowka:Virtual Property; California Law Review 92th,2004.

  [2] 《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保护》,载《光明日报》2004年4月21日。

  [3] 笔者认为,virtual assets和virtual properties这两个措辞的不同似乎首先就可以说明二者内涵的差异。

  [4] 李宜琛:《民法总论》第174-175页,台湾正中书局1977年版。

  [5]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410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12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

  [7] Dan Hunter and F. Gregory Lastowka:Virtual Property; 92th California Law Review,2004.

  [8] 荆龙:《虚拟财产面对现实考量》,载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 (2004-2-12)

  [9] 目前,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的确定尚无统一的标准,但无论是运营商的官方价格还是玩家间的离线交易价格,都要受游戏程序设计的影响,取决于虚拟财产本身的稀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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