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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保护(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基于合法的交易移转标的物占有,并且基于查看登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但由于交易的标的为不动产,故无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转买人不能因交付取得房屋所有权。至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必须记载于登记簿才可具备,而本案中登记程序尚未完成,权利状态尚未向社会公开,转买人银建公司查知登记进行情况,仅为个别的知情,而不属于公信力的保护范围。公信原则主要适用于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不动产共有中物权登记在部分共有人名下、登记的基础关系无效而登记尚未涂销等情形,第三人无法知晓真实的权利状态,信赖不动产登记而为法律行为,其主观为善意。而本案中,权利外观尚未完全形成,转买人明知该房屋当时尚不属于交易相对方所有,属自愿承担风险,而非出于不知之状态,其主观的善意难以认定,故不应受公信力保护而取得所有权。

  其二,期待权保护。

  买受人毕竟通过合法的交易取得占有,并且对于该标的的权利取得业已形成合理的信赖,在无法适用公信力和善意取得的条件下,如何顺应现代民法中的信赖保护法理?通过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期待权理论,使得买受人债权可能受到类似物权的强化保护。

  期待权是指已实现了取得权利的部份必要条件,但尚未实现全部条件的一种暂时的权利状态,须待其他条件发生时才要构成完全的权利。它是既得权相对应,旨在保护当事人获得将来权利的可能性。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称期待权为与完整权利“类似的权利”、“一个所有权的预备阶段”,期待权“与所有权相比并非异质,而是同质之缩型”。16例如,当某人接受一块转让的地产,并以取得了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而需要的登记同意,而且也已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只是这个登记还未最后完成,此时他的权利也是一种期待权。17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特别是商品房预售交易,类似于香港的“按揭”,可以说在此类交易中我国实际已经承认买受人的期待权。

  期待权旨在保护未来预期之权利,该利益之所以值得保护,在于权利人的信赖利益。当事人可能基于信赖而“得权”。特别是这种信赖正是由所有人本身造成的,正是因为所有人吉春公司订立的买卖行为以及申请登记行为,造成了转买人对未来取得权利的信赖。对方已经感受到了权利人制造的表象,并且已信赖该表象,即他必须把这种表象作为他自身从事行为的出发点,也称之为“信赖投资”。18转买人银建公司支付价款并接受交付的行为,即为信赖产生明证。

  期待权的性质,王泽鉴先生认为,自其目的或功能而言,旨在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系取得所有权之前阶段,因条件成就而变为所有权。故在体系上,期待权横跨债权与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与物权二种因素之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其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19因此,转买人银建公司基于信赖保护法理,其处于取得所有权的前阶段,其权利要件处于完备与未完备之间,其未来可期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种期待权与其未来将取得的权利同质,应具有物权的效力,20可对抗第三人。

  其三,占有抗辩。

  针对吉春公司返还房屋请求,转买人银建公司得基于有权占有进行抗辩。所谓有权占有,亦称合法占有、正权原之占有,是指因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适法之原因,例如买卖、赠与、设质等,取得之占有。21合法占有人有权拒绝他人行使权利,此即为占有抗辩。被起诉的物件占有人,对物件所有人要求返还物件的诉讼(物之返还之诉,reievindicatio,见现今《德国民法典》第985条),可以主张道:原告自己已以买卖的方式将该物件交付给了他。被告的这种主张,即是(以另外的意义反映在《德国民法典》第986条之中的)“已出卖交付物件之抗辩”(exceptio?rei?venditaeoetetraditae)。22如《德国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占有人或将占有权让与占有人的间接占有人,对所有人有权进行占有的,占有人可以拒绝返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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