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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10)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通过学者对于从物权优位到债权优位的深邃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理清物权与债权发生相互渗透及界限模糊的主要原因。这对于我们从超越法律制度本身之更为广阔的角度观察和思考物权法问题,具有不可估量的启迪价值。但是,当我们收回脱缰的思绪,回到物权法技术层面之现实时,我们必须看到:无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或者“物权本位向债权本位之转化”,或者“物权从对物与人的支配,到纯粹对物的支配,再到通过支配物而支配人”,所有这些从不同角度对物权进行观察后得出的结论,都仅仅具有一种揭示物权这一事物之本质所发生的发展变化的作用,而并非对物权本身(物权之基本属性)的全面否定。

  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所谓“多元化”(这个词,被广泛地运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几乎一切领域)。法律思想、法学观点以及法学研究方法自然也会“多元”起来,乃至于有人断言“法学思考的确信之丧失”为现代法学的一大特征。[46]至于法律概念,其作为对某类事物之本质属性的抽象,其原来有可能具有的精确性必然要随着该事物的发展而逐渐弱化,甚至最终由于不断更新的注释而脱离原意,以至于仅仅残留其表达形式的空壳,面目全非。如前所述,物权的概念产生于中世纪,物权体系及债权体系形成于19世纪后期,迄今为止,时光已行进了100多年,时世沧桑,社会生活早已面目全非。因此,继续以“财产的归属”与“财产的流转”来概括和区分纷繁复杂的财产关系,以物权和债权来界定和区分财产权利的基本形态,必然要出现各种漏洞和谬误,学者所指出的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乃至于相互转化,便是确凿的证据。与此同时,依据社会变革所提供的新的材料,日益进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不断开拓新的视角和思路,而揭示固有理论的局限,指出事物之发展的某些重要趋势,尤其是超越法学学科领域的桎梏,以历史学、社会学及其他人文学科的方法和角度研究法学问题,则是现代法学应有的特征。但是,世界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世界存在基础的崩溃,法学问题的多向、多极思考,并不等于法学基本理念的虚无,法律规则适用上无论出现多少例外,并不等于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坍塌,而物权与债权在某些领域、某些场合的含混,也并不等于此两项权利基本类型划分价值的丧失。至少,在重新设计全新的权利概念并以此为依据重构财产法体系的任务未完成之前,传统的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必须坚持,传统的以物权和债权为基准的财产权利体系必须维护。

  事实上,在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物权的特性仍然存在,物权与债权的性质区分仍然存在,而对于一项权利是物权或是债权的认定,仍有重要意义。例如,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如法律规定为合同权利(债权),则承包权之存废,取决于承包合同的效力;承包权既为债权,则不具有对世效力,如果土地经营活动被他人侵害,则承包权人只能通过发包人诉请司法保护,等等。反之,如果法律确认承包权为他物权(用益物权),则承包权一经物权设定方式予以设定,则权利便具有极大的稳定性,承包人对土地的支配力将大大增加,承包人与土地结合的紧密程度及承包人的地位,将远远高于债权人。

  为此,否定物权的特性,否定物权与债权划分的意义,或者试图以一种以偏盖全的分析方法从根本上模糊物权与债权的界限的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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