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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草案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同学们,这是母校50周年校庆学术讲座的第一讲。我这个讲座是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本讲座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简单介绍物权法制定的概况;第二部分着重介绍物权法草案创新的制度,最后一部分是我本人对物权法草案的一些批评和意见。

  一、物权法立法的概况

  中国物权法草案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8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委托九名专家学者作为民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在第一次会议上曾经预定了完善中国民法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第二步是起草物权法,实现财产规则的统一完善;最后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中国民法典。现在第一步计划已经顺利实现;针对第二步,98年起草小组做出决定,委托我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起草物权法草案,这两部专家稿从1999年到2000年底相继完成。立法机关在这两部专家草案基础上编篡、修改、删节,然后完成了一个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我这个讲座是向母校的和同学们介绍这个物权法草案的情况,希望母校的和同学们关注这个草稿,提出修改意见,使我们国家能最后得到一个完善、科学的物权法。现在我对这个草案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刚提到的物权法草案其实就是民法草案的第二部分,叫物权法。实际上民法草案物权篇与物权法草案是一回事。这个草案有329条,分5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二是所有权,三是用益物权,四是担保物权,五是占有。

  下面来讲一下物权法制定的指导思想,这涉及宪法的一个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把财产按所有制形式分为三六九等,这就存在了区别对待的可能。这种划分与我们过去单一公有制经济与计划经济有关,在以前的体制中,有种方针叫消灭私有制,对非公有制进行利用、改造、限制,最后消灭它。这个原则体现在民法上就有公有财产特殊保护:一是归属不明财产推定国有,有争议的财产也推定为国有;另一个是公有财产不适用时效。这反映了旧体制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生活和基础已经发生根本的变化,市场经济当中多中所有制、经济成分形式并存,要求市场经济的平等保护,不能再采取过去的特殊保护。现在草案是一个折衷的方案,仍区分国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但已经没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则,也特殊保护的具体制度。现在学界对此也存在两种意见:三分法和一元论。一元论认为全部合法财产由国家保护。这个一元论与我的草案实际是一样的。按照常识,区分的结果就是区别对待,必然是不平等对待,这种区别违背了市场经济要求。

  下面讲物权的定义。草案上规定了物权的定义,即第二条。为什么要规定呢?西文国家大多数并无物权定义的规定。这是因为他们是从私有制走过来的,物权观念深入人心,而我国民众物权观念淡薄,地方领导人缺乏物权观念,时有侵犯民众财产之行为。物权是排它的,排除他人不干涉,首选是国家的干涉。所以物权定义的规定在我国有重大意义,对政治体制改革也有重大意义。规定定义也是我国立法惯例,即通过规定定义来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草案上的物权指由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这个定义采纳了我的定义的一半。我的草案上的物权定义有三个要素:物权客体,即特定物;直接支配性;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法工委的定义采纳了支配性,但忽略了排他性。这是不正确的。物权最大的特点就是排除他人干涉,其效力足以抗拒国家,排除非法干涉。如警察进民居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否则违法。在西文法律观念中,私人居所国王亦不得非法进入。在我们国家,由于过去几千年的传统,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以致我们现在国家侵犯人民的财产权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对物权定义一定要坚持物权的三个要素,一定要规定排他性这一点,这一点必不可少。

  下面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的草案上第一条是物权法定,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必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这与合同法、债法不同。合同法上的原则是合同自由。为什么呢?从本质上说,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合同一般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他人没有利益关系,体现双方法事人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在合同领域贯彻自由原则,让当事人自己决定,甚至可以签订法律没有规定的合同。但物权不一样,是一种排它性的权利,有强大的效力,可能会危害社会,会给他人造成危险和损害。而且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如买卖在法律上讲就是转移物的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必须是统一的,不能为人自己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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