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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与恶意(3)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今天,基本价值观是“秩序胜于公平或胜于对所有权的尊重”[11].不以善意占有为要件设立时效取得制度尽管存在弊端,但更为可取。毕竟,时效取得本身就是在秩序与公正之间,私的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的无可奈何的选择,但无可奈何并不意味着无能为力,当法律“质”的规定倾向于占有者一方时,为了弥补其不足,“量”的砝码则可置于原权利者一方,以求利益之调和。

  三、对恶意占有条件下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弊端的救济

  (一) 以客观化的标准限制占有人的占有

  善意作为一种内心状态,难以认证而被排除在取得时效要件之外,但占有者的主观状态必然通过客观化的形式,即占有的方式表现出来,所以可以通过对占有行为的客观化限制以起到与“善意”相近的约束效果。

  这些限制包括:一是须为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但这仍属于心理状态,其客观化的表现为占有的事实。占有者只须证明其对物具有同所有人相同的支配地位的状态即可推定为自主占有。法国民法典中自主占有只限于占有之始,而德国民法典则证明两端以推定中间,后者更有助于限制占有,保护原权利人。二是须为和平占有,即不以暴力或胁迫方式取得或维持占有。这一限制贯穿于占有的始终,若取得时为强暴占有,而后转为和平占有,取得时效期间仅从暴力结束,和平状态开始之时计算,若开始为和平占有,但以暴力方式维持,则时效中断,此外,原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起诉讼的行为也是对和平占有的否定,可导致时效的中断。三是须为公然占有,“即对与占有物有利害关系之人,不特别隐秘其占有事实之占有”[12],判定应从客观占有事实出发,以一般社会观念而定。四是须为继续占有,占有人必须证明前后两时有占有事实,得推定整个占有过程为连续不断的占有。五是占有者须充分利用占有物。取得时效最初是在公有制过渡到私有制时产生的一种制度,目的是为了调节财产所有人与需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有余与不足,鼓励人们使用他人废弃之物,以便物尽其用,以利发展生产力[13].随着民法逐渐趋向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的社会化,取得时效促进物之效力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若占有人未对占有物加以充分利用,则无法实现时效取得的初衷,所以,要求以占有人充分利用占有物作为取得所有权的前提,至于充分利用也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标准,由占有人负举证责任。

  (二)在能够辨别善恶意的情况下,作区别对待

  善恶意作为心理状态,常常难以举证和判定,但又不能完全排除能够辨别或证明的情形存在。这种情况下,对善恶意占有能够且应作区别对待,以最大限度维护原权利人利益。虽然“Time cures”,但不同的“病情”,理应有不同的“cure”的方式,即恶意虽不影响所有权的最终取得,但可影响取得的过程。

  这些影响表现在:一是恶意影响时效期间。为恶意占有者设定更长的时效期间即是给予原权利人更多的救济机会。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人善意无过失,取得时效期间为10年,否则为20年。台湾民法及梁慧星,王利明的物权法草案中均规定占有之始为善意且无过失,取得时效期间为5年,否则为10年。这样的区分规定有利于在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间达成一种利益的调和。二是恶意影响时效取得的溯及力。 时效取得作为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在时效届满且符合其他要件时,占有人取得所有权,但权利能否溯及至占有之始,尚有不同规定,法国、日本民法及梁慧星,王利明的物权法草案中皆承认溯及力,而台湾民法则否认。溯及力实质上是涉及时效期间内利益归属问题。时效期间中,善意占有人确信自己享有所有权,必确信自己享有收益的权利,从而对占有物进行利用、改良、处分,所得利息当有权享有,即其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溯及至占有之始;反之,恶意占有人则是明知自己无权所有或因自身的重大过失而不知无权,其对占有物的处分、收益常存侥幸心理或过失,则不应从自身的恶意或过错中受益,即应否认取得时效的溯及力。如此一来,时效期间内,原权利人对占有物及物在该期间产生的孳息仍享有所有权,而恶意占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在必要时应作一定补偿。例如恶意占有他人房屋得依时效取得所有权,但对于时效期间的占有,原权利人得基于所有权请求支付使用费用,数额可依租赁价格确定,以视为对恶意占有者的惩罚。三是恶意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占有人的恶意占有往往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时效取得制度解决的是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而二者之间的债权关系不应随之一同消灭。(此处债权关系不包含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为时效取得基于法律规定,而非无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出租某物于乙,租期届满后,乙对甲表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拒不返还,并因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而取得该物所有权,此时,甲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消灭,但债权请求权仍然存在:首先是契约请求权。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依契约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时效取得后得以拒绝出租人的物权返还请求,但契约上的返还义务并不随之被排除,故甲仍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乙请求损害赔偿,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基于法律规定,占有人纵然恶意,但取得所有权本身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惟时效取得前已发生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时效取得而受影响。[14]”故本案例中,甲可以向乙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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