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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视角中的三大问题(5)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上述三大问题都说明,应当在农村土地物权化过程中,不失时机地修正与其性质不相适应的名称,从而使农村土地权利从性质到内容均实现“物权化”。但在使用何种名称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学者间的看法很不一致。根据笔者的构想,应当使用“农地权”名称。原因在于,这一名称与其他学者提到的名称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优点:(1)科学性。所谓农地权,就是指以农业为目的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种植、畜牧、养殖等活动的权利。这项权利建立在“土地使用权”(上位性权利)基础上,并以土地的使用目的加以概括,不仅比一些学者主张的“用益权”一词更准确、更科学(“用益权”一词与“用益物权”一词相混淆),也比一些学者主张的“耕作权”更全面(“耕作权”一词很难把以牧畜和养殖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涵盖在内);(2)简洁性。由于“农地权”本身就是对土地的一种用益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没有必要在该用益物权的名称上再加上“使用权”一词,从而凸显出“简洁性”的特点。这样,它不仅比“农地使用权”简洁,更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简洁;(3)时代性。农地权中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自愿流转等各项权能,符合了当代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愿望。同时,使用“农地权”一词也避免了一些学者主张的“永佃权”一词所带来的历史局限性;(4)协调性。以使用为目的,将基于建筑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称为“基地权”;将为使用自己土地之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称为“邻地权”。这样,把设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三种权利分别称为“基地权”、“农地权”、“邻地权”,显得十分协调;(5)借鉴性与独创性相结合。使用“基地权、农地权、邻地权”一组名称,可以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一组名称相对应,体现出我国物权种类对传统民法的借鉴性,同时又体现出我国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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