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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中是承认的,由于立法没有对该制度的概念、要件、效力等作出统一的规定,该制度并不完善。而实践中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存在很大的缺陷,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日趋重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也必须适当调整其适用范围,这样才能更好地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笔者根据审判实践,结合现有的司法理论,就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其不足,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几点粗浅意见,期待与同仁们达成共识,共同寻求完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新途径。

    关键词:物权公示 善意取得 善意标准

    一、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不足。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对物的追及制度,更是一项对物的追及制度的限制,由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没有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系统规定,但司法实践和有关单行法规,司法解释等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致使司法实务界在面对和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标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相当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匮乏;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不统一。“善意”的标准模糊不清;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不确定,动产债权、质权、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缺乏理论上的深层次的探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如何以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举证责任不清,致使当事人举证困难,对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难以落实等。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日趋重视,我国有必要建立完整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二、完善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设想。

    如何构建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学术界已进行了多年的探讨和论证,笔者认为,要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丰富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来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大体而言,理论界存在即时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和占有公信力说等学说。仔细分析诸种学说,无一不是以占有为表彰权利或本身即为物权出发,从不同的角度建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学理上有纷争,罗马法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日耳曼法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但法律赋予其公信力,使占有在本权之外披上能与之对抗的公示公信之外衣,占有因之而常被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赋予其推定权利的效力。因此,即使占有人并非真实权利人,与占有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并不受其权利瑕疵的影响,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此即为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二)明确我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构成要件。

    在我国将要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体系中,应将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如下构成要件。

    1、受让人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善意取得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人所知,因此,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如果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还是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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