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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摘 要]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物权对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用益物权在物权立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影响我国现有及未来的社会经济生活。所以,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就尤显重中之重了。通过探讨构建这一体系的基本要求,提出了我国物权立法中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模型。

  [关键词]农业用益权,建设用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空间利用权

  一、我国当代物权的立法使命

  (一)物权的意义及其功能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永租权、地上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形式,同时也创设了对物之诉,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1]然而,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概念。物权这一词,罗马法中也并未出现,而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此后,学者对物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可谓是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本文采用通说,即所谓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控制、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用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之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也是人的生存与发展,过着有尊严、体面的生活的必要条件。尤其在当今物质条件十分丰裕发达的社会里,物权发挥的功用是愈来愈强。它不仅对私法上的其它财产权利有决定作用,而且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其它权利的影响甚巨。一言以蔽之,物权在经济生活中的巨大功能体现在“高斯定理”的表述之中,即“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前提条件”。

  (二)物权立法的需要与紧迫  正是基于上述物权强大的功能,各国法律界莫不把它视为香饽饽儿,对它的研究也进行得如火如荼。作为调整控制、利用、支配特定物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物权法也不得不成为世界各国民法的重点篇章,甚至往往也是各国宪法规制的重要内容。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国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物权进行立法便注定在这一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改革开放形势颇佳的社会里成为时代的宠儿。因为根据我国自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的经验表明,我国只有建立健全物权法律制度,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稳定财产关系,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富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经济腾飞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彰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正视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律制度,虽然有一定旺盛的生命力,但是过分抽象,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很不完备等等缺陷,造成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诟病。所以,正如王家福教授所期待的那样,“时代和人民呼唤这一部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有中国气派的物权法的制定”[2]物权立法便具有了时代的紧迫性。

  (三)物权法制定的大好时机  培根主张,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过此前的一切时代。因而,一个必然的结论乃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它时代所阙如。因而,应当认为这一时代在其他方面亦具有高度修养。[3]从主观上讲,中国目前社会经济各方面飞速发展,亟需一部完善的物权法。同时立法机关、法学界乃至市民阶层都已积极准备迎接这一宏伟时刻的到来;从客观上讲,经过立法机关和法学者的辛勤努力,目前有关物权立法已出现几套方案。其中有以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有以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研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王稿”),还有徐国栋教授所拟《绿色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以下简称“徐稿”),还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梁稿”和“王稿”的基础上,加以删节、增补,形成了“法工委草案”及而后修改而成的“征求意见稿”[4],及其后形成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等等。这几套颇具含量的方案的出台,大大增强了我国尽快制定出一部革命性的法典的信心,同时也宣示了中国目前的立法能力确为其它时代所阙如,法学工作者的远见卓识、法务能力已迈上新的台阶。这些因素的完善,终究造势了物权立法的大好时机,为时代和人民唤来了物权法的新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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