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登记生效主义也好,对抗主义也好,各有自己的制度体系,都足以合理的调整出让人、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都足以实现自由、安全、效益公平的制度功能。反观我国,不在于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而在于在选择制度路径时,只取一点,不计其余,致使制度本身成了国家干预私人交易生活的工具。打个比方来说,有十两的称,有十六两的称,无论哪一个都足以成为衡量的工具,怕的就是,明明是十两的秤砣,却非要用在十六辆的称上。
注释
[1] 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第54页。
[2] 同上,第65页。
[3] 田山辉明:《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30页。
[4]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36页。
[5]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新一版, 206页。
[6] 中外法学原著选读,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462页。转引自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7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71页。
[8] 同上,72页。
[9] (德国)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223页。
[10]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第92页。
[11] 同上,93页。
[12] 参见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221页的案例a以及224页的解释。
[13]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546页。
[14] 史尚宽:《民刑法论丛》,台湾版,第104页。
[15] 同注13,522页,
[16] 同注14.
[17]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527页。
[18] 德国民法典925条第2款。
[19] (德国)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224页。
[20] (德国)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227页。
[21]参见贝哈安特:《不动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影印本。2002年4月第一版,318-319,。李进之等著《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一月第一版,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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