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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依据(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二、 创设居住权是对宪法的落实和具体化,是私权勃兴的体现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作为人们权利圣经的民法典当然也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物权编的任务就是如何将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落到实处。这是物权法的立法任务和宗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建国后许多年都不敢提“物权”这一概念,《民法通则》中有关物权的规定不仅名称上不严谨,内容也极其简单,仅仅只有13个条文, 何以概括出物权法的全部内容。更何况,《民法通则》的颁布距今已有近20年,社会的巨大变化早已不是一部《民法通则》所能适应得了的。综观世界各国,大凡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毫不例外地拥有比较科学、完善的民法典。且不论《罗马法大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单是《越南民法典》和《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就足以让我们汗颜。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民法典,直到今天还是没有一部民法典,人们的私权观念非常淡薄,私法的勃兴还步履艰难。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们国家就已经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是通过法律而不是权力来维系的,因而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核心就是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败与否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决定了民法典的成败,二者荣辱与共,休戚相关。因此如何创设一部好的物权法便是立法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而在用益物权中创设居住权毫无疑问既是对宪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落实,同时又是对私权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发展的肯定。肯定自然人对财产的多层次利用,肯定市民社会中财产利用的多样性。这种肯定无疑会更进一步促进市民社会的发展。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私权理念的土壤就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私权的勃兴取决于市民社会的发展。每一种私权的确立既是市民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是其进一步发展的新的前提和助动器。而市民社会的发展反过来又会带动政治国家的发展,使得国家的政治更为民主。由此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促进整个国家的不断向前发展。由此可见,是否确立居住权制度的意义并不仅仅存在于这种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深藏于这种制度背后的更深层次的因素以及由此所带动的其它相关因素。正所谓: “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实在没有理由不规定居住权。

    三、 制度的创设源于现实的需要,居住权制度正好体现了法律对现实需求的回应

    从对居住权制度的考察得知,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房屋是人们安身立命之所,只有安居才能乐业。立法上创设居住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广大无房居住者的居住问题。正如梁慧星教授在所谈到的,居住权制度主要用来解决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形就是夫妻离婚时,一方的房屋居住权问题。《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那么,这个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的性质是什么呢?此种权利的效力如何呢?能否对抗第三人呢?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虽然离婚一方可以依法居住他方的房屋,但这种权利总给人一种同情的感觉, 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又该以什么名义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如果我们规定了居住权制度,那么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样,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就可以享有名正言顺的居住权了,其权利就有了更好的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处于这种艰难境况的往往是女性,她们是社会中的弱者,对弱者进行保护是私法责无旁贷的责任,也体现了私法的一种人文关怀。第二,它可以解决保姆的居住问题。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以及社会分工的日益高度化,越来越多的保姆出现在普通家庭中。这种现象目前还在呈增长的趋势。侍侯多年的保姆一旦主人亡故了,其居住问题如何解决?这正是当初江平教授提出创设居住权制度的初衷。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主人在遗嘱中表明:财产所有权归其子女所有,而保姆对其房屋享有居住权。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财产继承问题,同时又为保姆以后的生活居住提供了保障。实为一箭双雕的好办法。也许有的人会认为保姆在我国目前人数尚不多,没有必要为此而专门创设居住权。但勿庸置疑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保姆的人数会越来越多,一种职业的保姆阶层在不久的将来定会出现。事实证明,这种预测并非毫无依据。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事情应当做出一定的规定,以防止法律的真空状态。居住权制度无疑是立法具有前瞻性的一种体现。第三,居住权可以解决父母的居住问题。《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义务的内容当然包括为年长的父母提供安身立命之所。然而,现实生活中不赡养父母的事例屡见不鲜,往往一夜之间孤苦无依的老人会变得无家可归,也有九旬老太为了争得居住权而与儿孙对簿公堂……对于这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孝子孙”,道德的谴责是不够的。法律必须强制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这种权利可以对抗任意的第三人。而且,居住权是无偿的,其期限是终身的。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父母的居住权,让他们可以安享晚年。其实,现实生活中远不止上述三类主体存在居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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