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物权行为理论已经渗透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制度中,归纳起来说一共有三点:
1、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是整个债法适用的需要。无论是合同还是不当得利都与物权行为都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不承认物权性,会大大缩减不当得利制度适用范围,同时也使合同的履行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陷入困境。
2、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整个物权法逻辑体系上的需要。物权行为理论贯彻于民法物权制度始终,所有权的移转、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善意取得制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法律关系的内部构成一个整体,将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物权的变动以物权行为直接发生,而属于物权行为组成部分的交付或登记使物权的变动具有了告知他人的外部标志的作用,而信赖该公示而取得所有权的人受公示之公信力的保护,即可推定其为善意而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反,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和理论,对于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许多问题上均陷入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之中。如果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物权法上的公示与公信制度也就失去其主要的意义[21].
3、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区分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根据无因性理论,法律关系非常明晰。以买卖为例,则分为三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是债权行为(买卖契约),二是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之物权行为。三是移转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每个法律关系容易判断,且有利于法律适用[22].
总之,物权行为理论在民法相关理论的衔接上是“最为平滑、断痕较少的理论;在解释民法现象方面,是迄今为止最为完美的理论;在训练法律人的民法思维的层面,是难得的有效工具。[23]”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注释:
[1]王利民:《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43页。
[2]同上。
[3]顾炜:《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思考》,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5469.
[4]崔建远:《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5746.
[5]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第62页。
[6]崔建远:《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5746.
[7]崔建远:《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5746.
[8]徐鹏:《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考察》,发表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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