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同意物权行为是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行为的结合。因为所谓物权意思表示(物权的合意),纯为直接以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为目的合意,有此合意,原则上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取得、丧失及变更的实际效果。因而物权的合意本身,不可谓为物权行为。而唯有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结合始可成立物权行为。
二、物权行为肯定说
按萨维尼的思想,持肯定意见学者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区分原则。指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是两个法律事实,债权的变动要依据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物权的变动,要有独立的物权上的意思,而且还要有不动产登记活动产交付来加以证明的原则。
(二)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必须要依据一种客观能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根据德国法学的通说,这种表示物权意思的最好方式是不动产登记的动产的交付。但是,因为物权独立意思是一个客观存在,故在登记与交付行为之外也可能有物权独立意思。
(三)抽象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因为动态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变动直接源于当事人之间独立的物权意思,而不是债权法的意思,所以物权变动的结果不直接地受债权意思的约束。
由此肯定说认为:
1.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发现,进一步发展了法律行为,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臻于完善。
2.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揭示了债权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发生物权变动这一基本法理,为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3.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既揭示了物权独立意思表示的表现方式,又最终科学的支持了物权公示原则。
4.为防止物权变动对第三人权利的妨害,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建立了物权公示原则,借助于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完成对第三人保护的使命。
三、物权行为否定说:
(一)物权行为理论否定说认为,物权行为是人为的拟制,不是生活现实,现实中没有物权合意;物权行为独立性不存在。
(二)物权行为理论妨害交易公正。以买卖合同为例,出卖人转让出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他进行了不动产的登记或动产的交付之后,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他只能享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而不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那么这样来看,对出卖人就很不公平,出卖人所获得的权利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基于此,否定说观点进一步论述,在如下方面有损公正:①在买受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为恶意时,出卖人也无法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这一点违背公正原则;②买受人如果以此物为债权人设置担保物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出卖人也无权取回原物,而只能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这对出卖人不利;③法院如果对该物提出了强制执行,出卖人也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也对出卖人不利;④如果买受人被宣告破产,那么出卖人也无法提出别除权;⑤如果继承人为上述处分后,第三人根据继承人的处分取得了物权,根据无因性理论,在继承有错误的情况下,财产无法从第三人处追回。⑥如果物品在第三人处而灭失,买受人也可以不负责任,由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以错误学说为基因的错误法制。
(三)物权行为的理论过于玄妙,违背交易常识或交易习惯,把一个简单的契约分解为多个契约,不但一般老百姓接受不了,一般的法学家也难以理解。
四、物权行为再认识
- 上一篇:浅析基地使用权
- 下一篇:走在物权法的前面──提前落实房地一体过度性
相关文章
-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认识
- ·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下)
- ·物权行为理论评析(上)
-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几点商榷
- ·表达与实践:中国现实场景下的物权行为理论
- ·物权行为理论若干问题浅析
-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比较
- ·浅论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选择
- ·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 ·物权行为理论初谈
- ·论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 ·我国民事立法需要“物权行为理论”
-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 ·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
- ·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
- ·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上)
- ·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下)
- ·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中)
- ·物权行为理论的若干思考
- ·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