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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变动的便捷与安全原则(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物权法的财产法和私法的属性以及物权的支配性特征要求立法应承认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基于物权法的私法属性, 物权变动应遵循私法自治的要求,当事人自愿转让物权、愿意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应承认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物权本质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权利人自由意志的一种体现,只要权利人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应该对其行为加以过多的限制。所以,可以说交易便捷原则是物权法的私法属性和物权是财产权本质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物权又是一种支配权,权利的行使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之时应该保护第三人利益,也即是说,物权的转让应维护交易安全, 这就需要法律对当事人的自由交易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管制,使其行为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这在法律上表现为交易安全原则。因此,物权法的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具备了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和功能。

    二、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在现代商品社会里,物权法应更侧重于促进物的高效利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物的经济价值的实现。交易便捷与安全原则正好适应了这些需要。

    1.交易便捷原则

    所谓交易的“便捷”,是指交易的简便与快捷。市场的快速流转要求物权的转让应该简化交易形式,降低交易成本,也只有这样,财产才能在流转中实现价值的增值。为了达到快速流转的要求,一方面,法律应尽量设计多种交易形式供交易主体选择,满足交易主体多种交易形式的需要。如果每一种交易均应遵循同一模式,不免会造成交易的阻塞,不利于交易的流转。比如,我们通常称动产交付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但若严格遵循此原则,亦可能造成交易的损害。正是基于此,特殊交付方式如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才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当事人可以约定直到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全部价金前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这种规定为当事人交易省却了很多麻烦,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法律应该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从事交易的主体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以实现对他们利益的保护。特别是交易主体不能按照法定方式从事物权转让时,其合法权利应该得到合理的保障,而不能僵硬地固守法定的物权转让模式,无视其它利益的保护。

    2.交易安全原则

    法律秩序分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在物质资源极其丰富、物的流转极度频繁的商品社会,为充分实现物的最大价值,物权法定分止争的功能应该着力于保护动的交易安全。因为物的最大价值的实现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实现,物的所有人自己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毕竟是有限的,这时所有人可以为物设定用益物权增加物的使用价值或转让该物获得物权的交换价值,这些应该成为现代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物权转让场合,为了促进物的流转,对动的安全即第三人的保护就成为必要。因为,在陌生人的交易环境中,当事人彼此的深入了解几乎不可能,人们之间的交易主要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所以,只要具有一定的信赖基础,法律就应该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这种信赖的保护在法律上表现为对第三人利益的合法保护。特别在若干交易链中,若其中的某个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则整个交易链可能就会断裂,交易秩序就会受到损害。所以,现代法律的制度价值应当尽量维护动的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整个交易秩序。物权变动安全原则要求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尽量保护具有一定信赖基础的第三人的利益。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要为第三人的信赖提供合理的制度基础和保护。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动产交付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都体现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具有一定信赖基础的第三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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