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笔者并非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完美无缺,物权的类型可以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不断涌现,旧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也不断消亡,而法律是不可能多朝令夕改的。所以,对于物权法定中的“法”,我们不能刻板的将它理解为民法典,还要扩充解释到与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克服其僵化的弊病,使物权法定原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不能因为它所具有的一点不足而抹杀了它的巨大作用和历史功绩。我国的物权立法,实在不需要重构物权法定原则,这不是急功近利,也不是急于求成,只是为何要推翻一座已经打牢根基的大楼,然后在一片废墟上重建一座不见得比先前的这座更好的楼呢?尽管这座大楼可能确实不如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完美,可能它和我们的期待有一定的距离。但是,为什么我们不能宽容些,把眼光放在如何使其朝我们的期待去努力上去呢?让我们齐心合力把着座大楼改造、装修得令我们自己满意、令大家满意,这才是上上之策!
注释:
[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48页。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出版社2001年版。
[4]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页。
[5]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页。
[6]杨彬、黄海洋:《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必然性》,载于《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55页。
[7]刘亚坤:《试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3月第2期,第93页。
[8]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9]刘亚坤:《试论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3月第2期,第93页。
[10]王利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探讨》,载于《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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