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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死刑的适用仍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党长期坚持的死刑政策,目前我国有些地方“重刑主义”有所抬头。在遏制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严打“依法从重从快”过程中,有判处死刑过多、轻率和量刑趋重的做法。甚至有的人或出于义愤,或为杀人灭口,对某些有立功表现可以判处死缓的罪犯也要求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我认为,我党“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至今仍符合我国的实际,也顺应了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在死刑的适用中,我们仍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

  一、“少杀慎杀”是我党对待死刑的一贯政策

  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这是我党对待死刑适用的一贯出发点。毛泽东同志在不同时期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了精辟的论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他从我国国情出发,为了维护革命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主张保留死刑的思想。但在这一前提下,又强调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严禁乱杀的原则。从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到建国后,这一原则一直贯穿在毛泽东同志对待死刑的思想之中。如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1948年1月18日针对当时农村土改运动中存在的多杀乱杀现象,毛泽东同志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曾指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在建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毛泽东同志提出“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要不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的报告中,阐述了对待反革命分子“杀、关、劳、放” 的综合治理思想,并进一步论证了少杀慎杀的方针:“机关肃反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志不信任。”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原则,给我国的刑罚制度指明了方向。

  刘少奇同志在建国初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死刑适用观点。

  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保留了死刑但又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在限制死刑方面,主要表现在“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既不抹杀死刑的积极社会效果,又不夸大死刑的作用。这些政策正确指导了我国的刑事工作,既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情,又符合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

  二、为什么要“少杀慎杀”

  (一)“少杀慎杀”是实行“仁政”的表现

  中国帝王被称为“天子”,古人讲“人命关天”,原因就在于关系到江山社稷,虽然当时的统治者不象如今的文明社会一样重视人权、爱惜百姓的生命,但他们却关心自己的江山。隋朝的法典《开皇律》在颁行后删去死刑条款81条。著名的盛唐法典《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据《旧唐书·刑法志》载,唐太宗贞观四年全国共处决死囚29人;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共处决死囚58人。盛世期间统治者均把限制死刑作为他们“仁政”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少杀慎杀”可以得民心

  少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多数群众的同情。在杀人太多、多捕多杀的社会环境下,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少杀,有利于团结犯罪人的亲属。据了解,某省一个设区市近几年内平均每年执行死刑200例左右。据调查分析,每执行一例死刑,会有12名左右的犯罪人亲友对党和政府持不满甚至仇恨的态度。党同这样一部分群众就成了对立面,就会丧失这部分群众对党的支持和拥护。如此下去,若干年后,对立面将越来越大,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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