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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趋势
www.110.com 2010-07-10 22:4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制定合同法时,著者就曾草拟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995年7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的第十一章为“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将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承包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四十条 承包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行使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性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承包期间届满,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归发包人。”这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专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其健康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被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严格条件,慎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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