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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拔火罐时遭烧伤 缺乏证据索赔未果
www.110.com 2010-07-16 15:47

 

  (锦江法 四川新闻网记者 曾燕伶) 去年9月,成都市民郑先生在某保健中心拔火罐时被店员烧伤,于是要求保健公司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近四万元。10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郑先生因不能出示相关证据被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郑先生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自己于去年9月5日晚到杨老板开设的保健中心拔火罐,结果店员失手将火罐内点燃的酒精泼洒到腰背部导致身上多处烧伤,“我当时就去了医院,杨老板为我垫付了四百多元医疗费。”郑先生说杨老板还出具了一份证明,写明郑先生是在保健中心消费时因店员操作失误而受伤的,保健中心因此愿意承担一切医疗费用。

  郑先生在医院进行简单处理后回到老家继续医治,并向保健中心提出索赔要求。

  “郑先生没有出示任何医疗费或者整容费的票据,也没有提出能够证明自己月收入的缴税凭证,我们不能无缘无故地承认他花了这些钱!”杨老板表示保健中心愿意为郑先生的伤势负责,但只能承担合理费用。至于郑先生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杨老板也认为郑先生伤势并不严重,所以不愿意赔偿。

  最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认为郑先生不能提交医疗费票据或病历等证据,且后续医疗和整容等花费尚未发生,因此杨老板无需对这些费用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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