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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在医院死亡病历被修改19处
www.110.com 2010-09-17 17:30

      摘要:吉林一名13岁少女患病入院未能及时确诊是哪种类型的白血病,家属称他们手里掌握的病历和医院后来打官司时提供的病历存在19处不同。医院称修改只是“整理”,院长称病历做手脚在医疗系统是维护医院的集体利益,没有人愿意赔钱。

  华西都市报4月1日报道 几年前,卢方晨13岁的女儿小爽(右图)身患白血病,在医院住了9个月,未能及时确诊是哪种类型的白血病,因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离开了人间。院方没有白血病“分型”设备,也不告知患方,只是含糊地按常规病例治疗;而医院方面随后向法院提供的病例,和家长当时拿到的病例,竟然存在19处不同……

  一条年轻生命

  院方错过治疗时机

  孩子入院之初,卢方晨并不知道通化市人民医院只能诊断出白血病却不能分型。据卢方晨讲,他在和天津血液专家的交谈中得知,如果当初采用B型方案治疗,女儿4至6个月就有可能治愈。

  小爽的爷爷卢元惠说,白血病基本治疗过程中有两个关键步骤:一是对患者的病情进行正确的B、T分型;二是根据正确治疗方案,对患者进行早期神经系统白血病感染的预防治疗,适时准确地采用“鞘注”治疗。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

  卢方晨认为,没分型对症治疗和没按规范做鞘注预防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是导致女儿死亡的真正原因,他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

  原告曾经一审胜诉

  通化市人民医院在一审中拒绝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鉴定的,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通化市人民医院提供的小爽的病历与原告卢方晨手中掌握的病历不一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通化市人民医院赔偿卢方晨的经济损失285228.57元。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原、被告双方又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做出裁定,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两份不同病例

  家属:病历是涂改伪造 医院:修改只是“整理”

  2007年7月,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江西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在庭审中证实,因为当时没有设备,通化市人民医院不能做B、T分型。院方当庭出示了小爽的病历。然而,卢方晨也出示了一份与院方不同的病历,指出院方为推托责任,涂改、伪造了病历。

  卢方晨出示的病历是在女儿转院前,也就是住院9个月后于2006年4月份复印的病案记录。这一份病历与院方的存在19处不同。对此院方在法庭上辩称:卢方晨提交的病历是没有经过整理的,是归档之前的病历。对于他们手中病历的修改只是“整理”,不是实质性改动。

  而卢方晨认为,院方“整理”的病历已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治疗过程,所谓的“整理”是一目了然的涂改、伪造,其目的已不言而明。卢方晨拿着两份病历进行比对:把L1型改成L2型;把好改不好;把小细胞改成大细胞,整页销毁重做。他还提出几处疑点:1、被告伪造、涂改、销毁的病历,大部分是2005年7月19日-2005年8月份的。而他复印的病历原件时间是2006年4月。2、主治医生从没向患者家属说过因血相低不能做鞘注,病历原件也没有这样的文字。医疗纠纷发生后,院方出示的病历却多次出现“血相低不能做鞘注”的字样。这更证明了医生伪造、篡改病历。

  C

  一个“潜规则”

  假病历维护医院集体利益?

  卢家父子分析,被告医院明知不能分型而不告知转院,一是医生水平的问题,过失没有告知。二是虽然被告不具备治疗能力,但告知患者转院,医院会因此失去大笔收入。

  当记者走访某医院院长就篡改伪造病例深入探访时,这位院长语出惊人:其实病历做手脚在医疗系统完全是维护医院的集体利益。道理很简单,谁都有疏忽犯错的时候,可医生治错了、治死人了,医院就得赔一大笔钱,谁会傻到老老实实主动去赔钱啊?赔钱不说,弄不好院长还要被追究管理责任。

  多个明确规定严禁篡改伪造病历

  当记者出示小爽的两份不同病例给吉林省长春市某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并说明情况后,这位负责人肯定地回答:这就是篡改伪造,连病情诊断分型都改变了,这是严重的篡改伪造。该负责人说:在医疗侵权案件中,病历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公正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也有规定:一旦确定医院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据《中国质量万里行》

  (本文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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