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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迎大修 购大宗商品消费者有望获后悔权
www.110.com 2010-09-17 17:39

  已实施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迎来第一次大修。1月13日,在广西消费维权联系点工作人员培训会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孟勤国教授介绍了该法修改的方向和趋势。

  精神商品消费将受保护

  据了解,从2008年8月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在南宁市的16家大型知名企业和单位建立了消费维权联系点,以方便消费纠纷就地解决。1月13日,在消费维权联系点工作人员培训会上,孟勤国介绍了《消法》修改动态。

  孟勤国透露,此次《消法》修改,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一些新的法律措施,如加大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力度、实行后悔权制度等,将可能被吸纳到新《消法》中来,使法律武器更加“锐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而且,《消法》的适用范围将更大。”孟勤国说,从消费层次看,教育、旅游和珠宝首饰等消费,都应该纳入《消法》调整范围。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消法》还适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精神方面的消费。

  消费者有望获后悔权

  人们常说,有钱难买后悔药。可是,新《消法》出台后,消费者在一些商品的消费上,有望享受后悔权,即消费者原则上在合理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

  孟勤国透露,关于后悔权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在参与《消法》修改的专家中有一定的争议。有专家认为,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退货。另有专家认为,新《消法》必须对退货的领域有所限定。

  孟勤国说,适用于美国的无条件退货制度,未必适合中国的国情。他认为,无条件退货原则不适合在日用品消费中使用。他主张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交易金额较大的领域,如房屋、汽车、电视直销产品等,消费者可以享受无条件退货权利。

  对于这一消息,南宁市民黄先生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后才知道,消费者如果享有后悔权,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权益纠纷将被简化处理

  以往,消费者遇到权益纠纷时,一般解决途径有两种:要么和企业协商解决,要么委托消费者协会协调解决。然而,由于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消费者提起仲裁不够便利,问题最后往往不了了之。

  对此,孟勤国建议新《消法》给基层的消费者协会予以仲裁权,以快速解决消费纠纷。同时,还应成立小额消费法庭,实行一审特别程序,节约司法成本。

  孟勤国说,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就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因为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将进一步加重,这很有可能会催生一批职业打假人,这意味着企业将担当更大的赔偿责任。

  广西消委会秘书长叶桂明提醒企业代表,应对新《消法》,企业要防范商品质量风险,还要严把进货渠道质量关,还要建立定期清理检查库存商品制度,及时发现商品在运输及存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记者刘琼)

  新闻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订于上世纪90年代,时过境迁,它早已显出落后于消费行为和经济行动的诸多特征。2008年10月,《消法》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这意味着实施了16年的《消法》迎来了第一次修改。据了解,本次修改或会拓宽《消法》的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增加消费者后悔权,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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