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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将大修 增设“后悔权” 消费者受益
www.110.com 2010-07-16 15:47

  俗话说,世界上没有卖后悔药的,但日前有消息称,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一次大修订。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透露,修改后的消法可能会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今后,针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和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消费者将可能享有“后悔权”。6月22日,记者就“后悔权”采访了宜宾市民和工商部门。

  消协:“后悔”需加上限制条件

  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消保股刘洪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悔权是一个全新概念,目前修订的《消法》还没有正式出台,什么是后悔权,还不好做出定论,以买房为例,是房屋质量有问题后悔,还是交了定金后悔等等。

  “如果真的有了后悔权也是一件好事,有助于改善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刘洪介绍说,近年来,宜宾市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投诉不断增多,仅今年就比去年增加了好几起,其中群体性投诉较多。但由于此前商品房属于消费大件,消法对其的规定并不完善,此类纠纷调解起来难度较大,致使很难受理。

  从投诉中了解到,消费者投诉的都是房子的质量问题、小区内的实际情况与原来购房时所设计的不一样等等。在商品房投诉中,不少开发商通过随意更改设计或者是与消费者“玩文字游戏”来规避责任;则有的开发商在合同附件上做文章,致使消费者投诉无门。消费者无论在法律知识还是对商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信息的了解程度,都远不及商家,相对处于弱势。

  刘洪认为,允许消费者在购买交易额巨大商品时有后悔权,这样有助于改善信息不对等情况,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但是前提需要给予一定限制条件,消费者不能任何情况都能“后悔”,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制性地调整才能遏制商家玩花样,使市场秩序更趋合理化。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曾艺兵律师则认为,针对“后悔权”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滥用后悔权问题,则可以通过设立一些有限制度和在法规上明确表明恶意反悔需承担责任等方式来杜绝。

  市民:消费者获益 体现公平

  市民高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一位亲戚曾在南岸看中一套楼房,按照开发商所说的先交付5万订金,每平米房价会相应优惠200,当时便付了订金,但是几天之后突然觉得房子所在地离工作地较远,想要退房,开发商同意退房,但订金不能退还,最后他的亲戚只能放弃这5万元订金。“如果以后真能取得‘后悔权’,那就好了,购房付了订金,只要合理合法就能退了。”

  “后悔权制度好!”家住城区小碑巷的徐婆婆说,现在的状况是购买诸如鞋子、衣服之类的便宜商品可以退换,而大件儿的商品却一概不能退,例如房子,很多人辛苦一辈子的积蓄就在一套房子上,但买到手的房子并没有开发商承诺的那样好,出现屋顶渗水、墙体裂缝等,出现这些问题的房子却不能退房维权。不退体现不了购房的公平性,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伤害,而后悔权可以赋予消费者这样一种权利。

  “我觉得后悔权很好,但是应该有个时限,不能想什么时候后悔就什么时候后悔,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时间太短,1个月或者15天可以退,这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如果3-5年,这样时间太长,会引起市场的不稳定。所以个人认为最好的时限是1-2年。”市民刘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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