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权益保护动态 >
快递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www.110.com 2010-09-17 17:44

    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开展对快递服务行业满意度消费调查的同时,收集到快递公司单方面制定多种格式合同条款。经审视,发现这些合同条款中存在着任意免除、减少自己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针对这些不合理的条款,有必要进行点评。

  一、随意处置逾期、滞留货物

  条款一:“应及时提货,超期加收暂存费,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无主货物由承运人丢弃,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二:“对收货人付费的货件,收货人如不当场支付运费,则承运人有权置留该货件,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

  条款三:“托运人如有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

  点评:上述条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承运人可以货物承运的货物提存”的规定。另依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4受理索赔期限快递服务组织受理索赔期限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述条款给消费者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一旦逾期就视为放弃或剥夺此权利,明显与现行法律规定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

  二、对无保价货物赔偿限定最高赔偿额

  条款一:“国内在其同等金额内赔偿,但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

  条款二:“托运人未选择保价的,即视作同意承运人为其快件作了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500元的保价”。

  点评:快递公司为自身利益,作出上述限定,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即按照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但从法律位阶上说,根据《立法法》关于“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故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于不合理、不正当地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快递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鉴于目前的法律现状,建议消费者在寄件时应先了解快递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然后对自己的寄件有个估价,以便考虑是否选择保险,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关于索赔限定期限

  条款一:“甲方(消费者)对乙方的任何索赔,须于乙方接受货物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二:“托运人如有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

  点评:上述条款,明显与《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建议消费者碰到上述问题时,可继续主张自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权利。

  四、关于承担责任问题

  条款一:“对因甲方的不合格包装所造成货物受损,或包装完好而无法开箱查验的货物受损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条款二:“甲方委托乙方运送上述项目,因此而使乙方遭受各种处罚或损失,应由甲方赔偿乙方因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点评:上述条款与《合同法》规定的“双方都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相违背。因为造成货物受损的原因可能有多种,货物受损不一定与包装不合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部门,更了解包装的要求、哪些物品不能寄递,在消费者寄件时,快递公司有义务验视内件及包装等,以提醒消费者包装是否合格、所寄物品是否属列入不能寄递范围,并要求消费者予以改正,如消费者拒不改正的,快递公司完全可以拒绝收件。所以快递公司以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属无效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并不能据此免责。

  五、擅自扩大对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

  条款一:“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难;海难;交通事故;禁运;暴乱;海关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因;航班延误、取消;塞车;假期;天气;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纪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

  条款二:“承运人因不可抗力,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水灾、火灾等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免责事由分为二种,一是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约定免责事由,即由快递公司与托运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上述条款所指的“不可抗力”已超出法定免责事由的法律规定;其次,约定免责事由也不能由快递公司单方决定,即对托运物,经营者有爱护和妥善保管义务。

  对于出现航班延误等因,应由快递公司向航空公司行使追索的权利,而不能抽身于事外,以不可抗力直接免责;交通事故同样应由快递公司向对方提出赔偿,而不是让顾客自己去索赔。

  六、责任的起止时间约定和对不能退还的快件的处理不合理

  条款一:“乙方对货物的责任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收件人签收后止;当收件人对货物签收后,该货物的所有责任即与乙方无关。”

  条款二: “如不能退还,乙方可以对货物进行放弃,处置或变卖,且不就上述行为向甲方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一般来讲,收货人在检验货物后进行签收是对承运人履行合同的肯定,但风险的转移并不绝对,因为有些情况下,初步、表面的检验并不能立即发现瑕疵,所以应当允许消费者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间内进行索赔。对于上述条款而言,一方面,由于快递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何确定是不能退还,还是快递公司在玩“猫腻”?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快递公司单方决定放弃、处置、变卖,并不就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条款,明显有违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同时明显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而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显然属无效格式条款。

  为此,建议消费者一定要好好检验,然后再签收,不要在一些快递人员催促下先签字,再检验货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快递合同属格式合同,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快递服务企业的解释。快递服务企业对免责条款未尽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此,快递格式合同条款中存在相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属无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