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实际上是对刑事司法工作关口的“前移”。
从某种程度上讲,“犯罪预防”是指控制或犯罪的发生,而人们认为预防犯罪的成功与否的评估,主要参数是违法犯罪率的下降或是犯罪率坐标曲线呈下降减弱趋势。
目前关于预防犯罪的最广泛的定义是一切可以减少犯罪的行为。可见,对于犯罪预防这一社会系统工程,世界各国还都处于一个不断探索的进程中,而职务犯罪则更具实践的探讨性。因此预防犯罪是中国也是世界的一大难题,这又从另一视角上充分反映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我国社会正进入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时代,社会的发展正以极快速度进行着,但“现代化的进程对一切国家的犯罪都有着重要的和持续的影响”,因为在这一进程中如德尔卡海姆所描述的“奢望受到不断的刺激但从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有学者认为“现代化的标志是从暴力犯罪占优势的社会转变为日益增多的财产犯罪为特征的社会。”因此,在这一转型期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必须要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融合,不断创新与发展,建立切实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才能使腐败丧失其生存的环境,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1、转变理念,用现代法治的精神诠释预防理念
当代犯罪学界一致认为,在研究犯罪治理总则中首先应当研究犯罪预防问题。国际社会对此也日趋重视,特别是二战后,联合国在预防犯罪领域中的活动十分活跃,1946年联合国社会问题委员会就强调应在国际范围内协调预防犯罪的活动。从1955年起联合国每隔五年召开一次世界范围的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新的科学成果与理念不断被运用于预防犯罪之中。同时,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的立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公平和效益、自由和秩序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被确立,法律权威在社会中被基本确认等等,这些都标志着现代法治的精神与权力的扩张、异化或腐败格格不入。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标准是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法治的形式和手段科学化,法制发展趋向国际标准化。从预防犯罪工作来看,无论是预防手段的完善,还是预防范围的扩大,都离不开现代法治的精神本质,只有根据现代法治的精神所确立的预防方略才能从观念和思想上走出传统的模式,在辩证的反思中寻找到制度创新与发展的途径,为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奠定良好的基础,从法律与制度的完善中找到倡廉反腐最有力的武器,避免给职务犯罪留下管理上的真空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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