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就如何改良我国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机制谈几点建议。
一、立法之前应该作好充分的调查,制定法律要有明确的针对性。
准确的犯罪数据,从案件类型到实施犯罪的人员背景都予以数字公开告知天下,不仅使决策者、司法部门了解真实的犯罪问题,而且让公众也了解犯罪现状,从而,政府制定的每项法律都能得到公众的支持,得到基层政府及相关财政方面的支持,使犯罪的综合治理成为可能。目前,我国由于认识及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对于犯罪的数据通常采取正面回避的策略,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也始终处于一种“不实”状态。从思想上分析,在一些管理者或决策者心目中,犯罪数量是与政绩或社会制度挂钩的,似乎犯罪问题将会影响某种“政治声誉”;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更是将犯罪数字直接与政绩挂钩。因而,凡是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地区,犯罪的数字更是处于一种禁锢状态。这种状况不仅导致“自欺欺人”,更危险的是它可能影响到我们对犯罪发展的真正了解,从而影响到研究者准确地预测犯罪趋势,也影响到决策者及时准确地决策,甚至影响到相关的立法活动。为此,笔者认为应该广泛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课题研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诸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与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区预防”及“正确运用刑事政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专题研究,掌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把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模式。
二、以预防为主,及时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特点,应坚持治本和疏导,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甚至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表明了预防犯罪的重要性。及时做好防治工作,就能够有效地制止哪些处在犯罪边缘的人,使其不去犯罪,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但我们的预防机制并不健全。目前,法律片面强调保护这一手,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工读学校和收容少(管)教这类机构都比较少,有的地方根本就没有设立这样的机构,致使一些家中无人照看而有劣迹的未成年人继续混迹社会,产生了不应有的后果。
如有一起四名少年砸车盗窃案,其中石某2004年元月13日晚因砸车盗窃被派出所抓获,因属未成年人经教育后释放。2月6日,石某等四人又因砸车盗窃被再次抓获,因同样的理由,也只能将他们全部遣送回家,请当地派出所予以帮教并责成他们监护人严加管教。石某被送走后不久又流落回来,6月9日晚再次砸车作案,因在三辆车内没有盗到钱物竟然放火将车烧毁。如果有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系统,石某将没有机会屡屡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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