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青少年涉及性犯罪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一章中,只规定了严加管教、训诫、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治安处罚等多种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方式。而在英国的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重点对象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将性侵犯行为作为仅次于反社会行为加以禁止。由于这一规定,警察可以向地方法官申请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对违法者进行必要的禁止规定和,性犯罪者必须到警察部门登记其姓名和住址,以便警察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警察对违法者在社区的危险状况进行评估;一名有过性犯罪经历的人不能在学校周围闲逛,不能在学校上课或活动期间在学校操场上玩耍;对于违反“性犯罪令”的人,将被宣告有罪将被警告,或列入一个严重的性违法者名单中作为重点预防对象,以此达到在社区预防潜在的“性犯罪”的目的。可见英国的立法者意在淡化具体的犯罪界定而扩大犯罪的本质特征,即注重危害性行为。凡危害社区、危害公众,甚至危害安全意识的行为,都会由此启动相关的司法活动,注重早期的介入和制止,达到行之有效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淡化刑罚,扩大非监禁刑。
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有“罪”的规定,却缺乏相应“罚”的规定。若行为人年龄不到《》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除“少年管教”以外,几乎没有其它的处罚方法,甚至放任自流。而当违法少年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其刑事处置又基本上按《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减轻处理。这里只有程度的减轻,没有形式的变化。客观而言,成年人的《刑法》处罚并不完全适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不处罚又不利于他们的行为矫正。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制定了多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如最终警告、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吸毒治疗与测试令、与训诫令、本地监管宵禁、短期遣返监狱。而且这些“法律处罚”具有明显的由轻到重的层次。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罚,重在教育和制止其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也体现了刑罚改革的趋势,尤其是补偿令、行动计划法令和吸毒治疗与测试令,都不仅仅是针对违法者,还涉及了违法者与周围的环境、与受害人的关系处理。总之,这些规定体现出刑罚以教育为主,以回归社会为主;而监狱的监禁重在隔离反复危害社会者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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