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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机制(4)
www.110.com 2010-07-14 11:28

    四、强化社会责任,开展情境预防。

    情境预防是指通过对情境的控制以预防犯罪的发生。这里的“情境”包括各种可能影响、诱导潜在未成年犯罪人产生动机、决定及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环境中的人文状况和物理环境。实际上就是属于综合治理范围,青少年犯罪受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种社会条件的影响,其犯罪原因是综合性的,是本人因素、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学校教育等问题互相结合的结果。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那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就不可能靠一个部门解决,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种方法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可是如何避免法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看上去似乎人人都有责任,一旦出了事却人人都不负责任的状况呢?如英国以法律形式制定社会政策的权限、职责等思路就值得我们借鉴。英国的《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制定的“减少犯罪的合作”与中国的“综合治理”策略非常相似。“减少犯罪的合作”首先要求各地方建立一个涉及犯罪对策的权威部门 ,类似于中国的“综合治理委员会”。其主要成员有当地警察的负责人,部门的官员等。其次还要求这一决策的权威部门要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即《犯罪与扰乱秩序法》),对本地区的犯罪和扰乱秩序现象进行彻底地调查。由于年轻人实施的犯罪几乎成为多数犯罪和扰乱秩序的特征,因此,一定要把对年轻人的调查纳入调查的范围内。合作者必须注意倾听涉及青年人的事(他们将决定社区的未来)。还要扩大与社区的协商,制定政策时必须事先考虑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情况。然后,制定出本地区减少犯罪的对策,其策略必须包括明确的对象,执行的阶段,长期和短期要达到的目标,具体的措施等。特别重要的是:所有考虑到的细节都必须纳入当地的警察工作中。

    总之,《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中的“减少犯罪的合作”给各地方政府和警察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责任:即在与其它部门及整个社区的合作中发展和实现对犯罪控制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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