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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案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本院认为,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因上海中专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已解散,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大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王大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修改后的刑法与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处刑相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决定处罚。

  为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大玲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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