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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张奎兰,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农民,初中一年级文化,住宝应县汜水镇江宝村胜利组18号。被告人张奎兰因煽动扰乱社会秩序,1997年9月1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治安警告一次;因非法组织邪教,1999年3月2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同年4月27日被释放;现因本案,于2000年4月11日被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决定,4月28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应县看守所。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2000)152号书指挥被告人张奎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春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奎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奎兰于1995年前后参加“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又称“圣灵重建教会”邪教组织以来,积极发展邪教成员,多次参加邪教组织聚会和大型会议活动,且已成为该邪教组织的“预备同工”。对所诉事实,公诉机关列举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奎兰无视国家法律,虽因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审查和处理,仍不思悔改,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且为邪教组织骨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奎兰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奎兰于1995年前后参加“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又称“圣灵重建教会”邪教组织以来,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多次参加邪教组织聚会,已成为该邪教组织的“预备同工”。其主要事实是:

  1.被告人张奎兰于1995年至2000年4月,先后发展本县原石桥乡江苏庄组村民赵国桢,三合村刁庄组村民张恒山,其父张锦喜以灌南县北陈集镇五口村村民侍作红、宋学梅等人,加入“圣灵重建教会”邪教组织。

  2.被告人张奎兰于1995年前后,以张恒山家为据点,多次组织张恒山、赵国桢等“圣灵重建教会”的多名成员聚会。2000年2月前后,被告人张奎兰先后到本县原小尹庄乡雍尹村小尹组的邬启兰家,参加以邬为首的“圣灵重建教会”“雍尹教会”的聚会;到夏集镇双塘村宝成组的杨太菊家,参加了以杨为首的“圣灵重建教会”“夏集教会”的聚会。2000年4月间,被告人张奎兰在灌南县北陈集镇五口村村民侍作红家,组织其发展的“圣灵重建教会”成员进行 “擘饼聚会”。被告人在上述活动中,利用左坤的《全备福音》、《生命之光》待书籍,宣传“圣灵重建教会”邪教组织的思想内容。

  3.被告人张奎兰于1999年3月26日欲在本县中港乡的杨宝华家参加“圣灵重建教会”的“同工聚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年底,被告人张奎兰在金湖县参加了“圣灵重建教会”的“清仓会议”。为宣传“清仓会议”内容,被告人张奎兰又于2000年2月在本县广洋湖参加了该邪教组织举行的“冬令会”。

  本案因被告人张奎兰在灌南县进行邪教活动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而案发。被告人张奎兰归案后供认了上述事实,认罪态度尚好。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未到庭证人赵国桢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于1995年下半年发展其为“圣灵重建教会”成员以及进行非法聚会活动的事实;未到庭证人张恒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于1994年10月底发展其加入“圣灵重建教会”并多次进行非法聚会活动以及被告人张奎兰发展其父张锦喜为邪教组织成员的事实;未到庭证人张锦喜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信仰“圣灵重建教会”且于1998年传给教张锦喜的事实;未到庭证人侍作红、宋学梅、李盼盼、李旺旺等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于2000年4月间与毛从霞一起到灌南县北陈集镇侍作红家发展侍、宋等人加入“圣灵重建教会”并在侍家非法 “擘饼聚会”的事实,且与未到庭证人毛从霞的证言相互印证;未到庭证人邬启兰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于2000年年初在邬家参加“圣灵重建教会雍尹教会”并且进行传教讲道等非法活动的事实;未到庭证人马洪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于2000年2月参加“圣灵重建教会、夏集教会”的非法聚会并进行讲道等非法活动的事实,且与未到庭证人杨太菊的两份证言所证实的上述事实相互吻合;此外,杨太菊的证言还能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于1999年年底参加“圣灵重建教会”在金湖县召开的“清仓会议”以及参加2000年2月在宝应县广洋湖举行的“冬令会”的事实;未到庭证人罗智利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分别于上列时间参加“圣灵重建教会”金湖“清仓会议”及广洋湖“冬令会”的事实;未到庭证人骆春生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于1995年左右参加“圣灵重建教会”并游说骆信仰此教但遭骆拒绝的事实,还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传教他人的事实;未到庭证人王金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信邪教的时间是在1995年前以及经常组织参加邪教活动的事实;未到庭证人陆千胜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奎兰为“圣灵重建教会同工”及多次参与、组织邪教活动的事实,上述各证人证言所证实的相关事实均能与被告人张奎兰庭前及当庭供述的相关内容相互印证。此外,公诉人还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宝应县公安局政治侦察保卫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中港“同工聚会”名单影印件,证实1999年3月26日“圣灵重建教会”在宝应县中港杨宝华家欲召开“同工聚会”,后因我县公安机关侦查并抓获前来参会的被告人张奎兰等人的事实;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通知,证实“圣灵重建教会”早于1995年11月便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明确为邪教组织并属查禁取缔范围的相关事实;书证灌南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宝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张奎兰自1997年9月以来因组织、参与邪教活动多次被司法机关审查处理且屡教不改以及本案的案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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