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对“刑事不作为”,应如何作为?(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而另一种观点,是从案件本身的性质来定论的。它认为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作出决定的,不得提出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8日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明确规定: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认为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执行的是刑事侦查活动。持这种观点的人,是从案件的性质来断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将侦查的概念定为: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因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行为,只能是刑事行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所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利,对此不能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其徧颇性,实际上,广义的侦查不仅仅指刑事侦查,也应包括行政侦查。只是二者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所不同而已。刑事侦查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行政侦查依据的是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如果案件本身属于违反刑法规范的,公安机关履行的就是刑事侦查行为,如果案件仅仅违犯了治安管理条例或一般行政法规,,那么公安机关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这种观点虽然为判定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开辟了捷径,但一起案件在最初发生时,不易轻易的断定其是刑事案件或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在经过审理后,才可以定论。如果但从案件的性质来区分,不易监督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也不利于准确、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倾向于刑事侦查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旨在查明案情、查明犯罪嫌疑人并收集证据,确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准备活动。本案件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虽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没有作出决定,但案件已进入了刑事侦查阶段。至于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作出侦查终结后的书面决定,权且将此种行为称之为:“刑事不作为”。对此刑事不作为,当事人是否可以起诉,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无规定。但笔者愚见:针对此案,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确定。”向法院告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权,不管本案是行政行为或是刑事行为,当事人都具有起诉的权利。至于案件到底是刑事行为或是行政行为,只有在法院受理后,才可查明。针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不作为”,人民检察远是否有权进行监督,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论是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的职能。事实上,在刑事诉讼法全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都充分的发挥着法律监督作用。在刑事案件的立案阶段,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根据第76条的规定,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时,有权要求其纠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第140条的规定,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材料,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按照第153、169条的规定,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就是在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人民检察院也在不同的场合发挥着法律监督作用。但是,对于刑事不作为,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连专门规范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此也没有确切的说明。实践中,当事人只能向人大或其它部门反映情况,或向舆论界呼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