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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校生对于刘涌案提审前中后评论三部曲(8)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陈兴良教授遭骂是必然的,谁让他没能力给咱全国人民每人发一本《刑法疏议》和人大常委会为“打黑除恶”量身定做的司法解释呢?最起码,应该给类似刘涌的众多暴发户们每人发一本,要不他们怎么知道自己和“黄道”“黑道”打交道,和刑满释放人员称兄道弟,作奸犯科,乱发自己的富人脾气,动辄打架斗殴是可能掉脑袋的呢?不过用刘涌的生命提醒他们也好,让他们夹起尾巴做人,特别是得管好手下的保镖、保安打手等等,一定要引进现代管理方式,哥们义气早晚要出事的……

  刘涌所实施的足以认定他死罪的故意伤害案,实际上在主观要件方面是不适当的,因为没有什么证据证明他存在杀人的故意,达到法律真实和心理确信。确切的讲,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他对于这起严重暴力事件既又故意又有过失,然而,故意,是用非法手段排挤“同行”的故意,授意也仅仅是通过“收拾”达到继续非法盈利的目的。而对于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是他所不能预料的,他有过失,却无故意,是某种程度上的想象竞合。

  另外对多重处罚进行一点补充,为什么这么多受害人,仅有两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支付总额15420元?我们通过判决书来了解一下这两个人的情况:一个是刘宝贵,1992年10月6日晚7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为替袁庆友(在逃)报复张少波,伙同吴静明、袁庆友等人持猎枪、枪刺等凶器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广场附近,砍刺张少波头、臀部,致其轻伤。张少波呼救,正在附近的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警察刘宝贵、孙明闻讯前来制止。刘宝贵报明身份并鸣枪示警,孙明喝令刘涌放下手中猎枪。刘涌不听制止,向刘宝贵开枪,击中刘宝贵右髋部,致其轻伤。事后,刘涌逃往广州。而另外一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是扈艳(也就是该犯罪团伙唯一一条人命案被害人的妻子),有趣的是,刘宝贵受伤是在92年(11年前的轻伤现在还能接受补偿,的确是人民的正义争取来的),而且一个正打架的人肯定不会知道赶来劝解或者抓他的警察是谁,后来飞黄腾达的刘涌,估计也不会有什么时间和精力去赎这笔罪,而王学永被杀一案,是终结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似乎恰好是“开头结尾”案子的受害人。为什么,那么其他那么多受害人(好像是40个吧,还有那其余的重伤)没有提起民事赔偿?为什么受轻伤的刘宝贵获赔五千余元,而死了丈夫的扈艳只拿到了一万元而不是一个大得多的数字?(刘涌有钱啊,司法机关不用替他省着)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做得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不知道这个制度?还是虽然喊杀声震天,刘涌一伙已经锒铛入狱,但是受害人心有余悸没有认清形势还怕遭到报复?可是他们已经勇敢地站出来作证了啊!有些受害人还是很有经济实力的,甚至有的还因受轻伤加速升官也不惮于刘涌的淫威啊(尽管不知何故媒体没有、或者很难采访到他们)那么,我们就得考虑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刘涌和绝大部分受害人已经私下处理过了,即“私了”,我当然反对这种有钱人的恶劣行径,但问题是这种处理方式是现在普遍存在的,是只是公检法部门默认和常常使用的。我们应该认定这种情况是“半处理”,并且视其处理情况适当考虑在法定刑期内作出减轻决定。因为这是一种潜规则,应该考虑期待可能性问题,除了孙大午、肖永宁这样的人士,刘涌这种认识水平的人没办法不效仿别人,如果一种现象在社会大面积存在,首先考虑的是完善体制,改良土壤,而不是大面积的手起刀落。虽说我也不认同“法不责众”,但也不否定其某些合理成分。

  还有一个问题是,每一桩罪行,在判决书里,到底该不该有一个更为详细的经过?2万字够么?人家纪实小说里不是写了一本书么?情节果然如此?多大文学夸张的成分?其家人有没有权利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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