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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英文标题」Ponderation ov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at the Jurisprudence Angle

    「作者简介」西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 an d Law,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汪力(1958-),男,重庆市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 究/邹兵(198 0-),男,四川大邑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 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 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 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 该”都是不可取的。

    「英文摘要」Wheth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should be defined as crime is a d isputed question.On the premise of giving accuat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 ation to it,the autho r analyses the question deeply at the jurisprudence and cri minal jurisprudence angle and at las t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wheth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should be define d as crime is decided by the concrete conditions.「关 键 词」见危不救/法理学/刑法学/思考/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jurisprud e nce /criminal jurisprudence/ponderation

    「正 文」

    一、概念的辨析和讨论范围的确定

    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危难之时,默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和行为。在国外的确有不少 国家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俄罗斯、美国、德国、西班牙、巴西、罗马尼亚 、波兰等都在此列。除此之外,在我国历史上的刑法中也一度出现过同样的罪名。名称虽然 相同,但两者的内涵却不完全一致。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 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 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1].这里的“见危不救”有几大特征 :客体是他人生命安全;客观上,救助是急需的,主体有能力救助,救助对本人及第三人均 无危险;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可见,外国立法中对刑法调整范围内的“见危不救”作了严格 的限制。与此相反,在我国历代的刑事立法中都将“见危不救”界定为它的“泛指”意思, 不管行为人有无特定职责或义务,也不管可期待的救助行为对本人或第三人有无危险,只要 见危不救,就构成犯罪,就要接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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