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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基本原则确立——从法理学、刑法学及比(6)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其次,效力之比较。

  二者在效力上的差别是极为显豁的。效力,从法理上讲,指的是法律制度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约束作用的范围和程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因其调整内容、制定过程的重大和严格,地位自非同一般,这就使得作为其根本内容和指导方针的宪法基本原则也具有类似的地位,因之其它部门法律的制定实施均须以之为根本准绳。刑法基本原则作为部门法的重要部分,其约束力面积和程度远不及前者。因此,从效力上看,宪法基本原则相比之下明显大得多。

  再次,功能之比较。

  法的功能,即法的做功能力,是法的内在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17] ,属于一种可能。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较,一则,宪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般只具单重性,亦即刑法基本原则通常只具有保护或保障的功能,一般不造成损抑。 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一般都起到保障国家权力归于人民、保护公民的基本人身财产等权利、保障法治实现的作用。而刑法的基本原则却具有双重功用,它的实现既有保护一方相对人的正当权利的可能,同时也有损抑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可能;对同一方当事人而言,既会造成积极后果,也会造成消极后果。二则,在功能的实现方面,宪法基本原则主要诉诸立法,刑法基本原则则既可以立法为径,也可以司法为径;之外,宪法基本原则还可以灌注于其它部门法以实现其功能,刑法基本原则却不能。三则,二者在宏观的结果方面也是有差别的。宪法基本原则所涉多为社会生活的重大部位,因此其功用与效能所系也为大端,一旦实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必为重要后果;而从整体观之,刑法基本原则并不及于社会的根本方面与极重要领域,故其功用表现出的社会效果自难及前者的高度。

  最后,价值之比较。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价值乃是客体(如法的原则)相对于主体(主要为人)的有益性以及从而产生的评价。换句话说,就是主体对客体有用性的认识和追求。相比之下,第一,宪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所向具有更强的阶级性,不同阶级控制政权,其目标和价值观最易于渗透于宪法基本原则的创设和采用上;刑法基本原则于此则远没有这样鲜明,这正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无国界的印证,可以说是人类的共同认识和理念所旨。第二,在宪法基本原则的价值体系中,民主、自由、平等处于根本地位,是其它价值目标的生发点和归宿,并且一致地体现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的趋势;而在刑法基本原则价值体系中,处于首要位置的是秩序、正义和人道,且张扬公权力,突出公权力在立法、裁判和制裁等一系列活动中的重要性,而其它价值目标皆隶属这两方面。第三,宪法基本原则主要强调宪法的一般价值。宪法基本原则所提及的“人”“公民”等价值主体概念是很抽象的,也就是,其外延是一个集合或是全体人,是在法哲学意义使用的,过滤掉了人的个体性征;刑法基本原则却不能以此为价值罗盘,因为刑法基本原则是与适用衔接的,而适用则是与具体案件、具体行为人打交道的过程,故而必当注重区别人的各方面的具体差异,由之矢中公平、正义等价值之的。

  不过,作为法的原则的宪法基本原则和刑法基本原则虽存在各式各样的不同之处,却也不乏兼容的方面,即二者都是各自所属部门法的基本准则,都体现了法的原则;除此而外,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基本原则必定对位在普通部门法中的刑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发展、演变等等方面有所作用,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来讲,则有刑法基本原则反作用于前者;但后者有遵依前者的必要性。

  从以上的比较不难看出,宪法基本原则与刑法基本原则无论在性质上、效力上、功能上还是价值上都有着显著的差别。在认识到二者的联系的同时,不论是在刑法基本原则的认定还是适用上都应予必要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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