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问题与应对(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第四,恐怖主义活动的攻击对象与目标泛化。随着现代交通、通讯媒介的发展,我们生活的地球变得越来越小,这种现状也为跨国犯罪的实施带来方便的条件。表现在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就是恐怖组织的成员、活动地点和袭击对象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随之而来的就是攻击目标趋于多元化、广泛化。也就是说,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不仅将攻击的目标指向政府首脑、外交官员、新闻记者和无辜群众或重要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标,而且无限扩展自己的活动范围,几乎世界各地都留下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印迹。攻击目标的泛化无疑会造成更具灾难性的后果,带来更严重的恐怖效应。
恐怖主义活动的趋重和蔓延,向国际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必须不断完善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日趋严重的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回应。
(二)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实践适应客观需要不断发展
在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危害不断加重的情势下,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也加大了反恐怖的力度,各种惩治与防范措施也日趋完善。虽然旨在全面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普遍公约并不存在,但联合国及有关组织已制订并通过了一些针对特别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多边公约,在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和南亚国家联盟主持下通过了一些区域性公约,各国亦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制止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基本形成涵盖国家层面、双边合作和地区性合作层面及超国家层面的遏制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
1.各国国内反恐怖立法与举措
恐怖主义犯罪是社会的痼疾,世界各国针对本国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相应地采取了各式的反恐怖主义立法与反恐怖主义措施。
首先,从立法方面看,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有的国家则在刑法中未将恐怖主义犯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手段分别将各种恐怖主义犯罪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如我国刑法中将爆炸、放火、决水、劫持航空器等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尽管各国法律对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方式不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
进入70年代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又呈现出新的动向。其中主要是一些国家,特别是深受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国家进一步强化了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立法措施,完善了反恐怖主义的法律手段。如美国,1983年,里根总统颁布了《关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总统特别指令》,明确将立法、军事手段及对支持和进行恐怖活动的国家实行制裁作为反恐怖斗争的三大支柱。1984年,里根又提出或签署了《人质拘禁之防止及处罚法案》、《反破坏飞机法案》、《禁止支援恐怖主义活动法案》、《提供恐怖主义活动情报奖励法》和《138号国家安全指令》,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1984年10月,美国专门制定了反恐怖活动的《1984年犯罪法》。1985年,美国修订了犯人引渡条约,把只对劫机杀害人质的恐怖分子判死刑的规定扩大到杀害人质的任何恐怖分子。1986年,美国通过《外交安全与反恐怖主义法》,旨在加强对外的反恐怖效果,加强对外交官员的保护。1995年6月,在俄克拉荷马市爆炸案发生后,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克林顿总统提出的《反恐怖主义法案》,主要是增加拨款,增加专门反恐怖工作人员,扩大联邦特工对嫌疑犯调查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恐怖中心等等。 2001年10月,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新的反恐怖法案,给予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多的权力,如执法部门可以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用游离式搭线窃听手段,允许司法部一旦认定外国人涉嫌恐怖主义活动,在对嫌疑人提出犯罪指控和驱逐之前可将他们拘留15天,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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