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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问题与应对(5)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此外,有关国际组织也致力于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制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专门公约。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针对威胁国际民航安全的恐怖主义行为主持制订了1944年的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芝加哥公约》、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实施犯罪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惩治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的《禁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进行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通过预防使用塑料炸弹从事恐怖行为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订了1988年的《禁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和《禁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为防止、测知和惩处与核材料有关的恐怖行为,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76年10月26日在维也纳通过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为防止利用国际邮政系统或国内邮政系统邮寄易燃、易爆或危险物品或其他可能危及邮政安全物品,伤害传递或接受邮件者的身体,危及邮政安全的行为,万国邮政联盟也签定了《万国邮政公约》。

  所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献,对统一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准则,敦促各国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问题:尚存在削弱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因素

  在过去几十年中,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抵御恐怖主义犯罪,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特别是“9.11”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的迅速反应和各国立法的修改完善,大大强化了反恐怖的能力。然而,就目前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而言,尚存在一些问题,进而影响着反恐怖主义立法与实践的运行与效果。

  (一)缺少对恐怖主义的权威定义

  恐怖主义日益增长和破坏性不断增大的现状,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谴责和反抗,也促使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态度渐趋一致。然而,关于什么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如何,却始终没有形成定论。尽管恐怖主义问题已经成为联合国有关会议的重要议题,联合国也成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恐怖主义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道德等多种深层次因素,产生了诸多不同的认识。如恐怖主义是以刑事暴力形式指向公民,对其恐吓施加压力;采取恐吓或施加压力作用于政府的行为;采取谋害或劫持人质作用于政府的行为;恐怖主义是对个人或集团使用暴力行动或威胁以改变某一政治进程结局的策略; 恐怖主义是指为了制造害怕和恐慌的气氛而使用暴力或采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恐怖主义是指运用犯罪引起人们心理恐惧或者胁迫恫吓他人,并由此企图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运用任何手段争取实现的目标 等等。由于分歧难以弥合,特设委员会未能对恐怖主义作出任何定义,亦没能形成一个全面的、一般意义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因而也就没有制订出一部全面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为了制止国际上的恐怖主义犯罪,又避开恐怖主义定义上的纠缠,长时间以来,国际上一直采用一行为一公约的做法。对特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界定当然容易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但这种做法会使得公约的制定落后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使国际社会在反恐怖主义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应该说,对恐怖主义一词作出权威定义并宣布其为严重犯罪行为,是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的前提,是有效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由于缺少对恐怖主义的权威定义,使得具体的反恐怖主义合作失去具体的对象,导致在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某些方面不能采取统一行动,从而抵消了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合力。

  (二)国家间的反恐怖主义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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