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恐怖主义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摘要]恐怖主义按照主体可分为个人恐怖主义、国家恐怖主义。国家能够实现恐怖主义而不管其是不是在运用暴力;国家应该承担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精心策划的恐怖活动经常是在政府权力机构之下实施的;恐怖主义不仅仅是个人自身行为的结果;国家或政府恐怖主义的危险性不仅在于其亲自实行恐怖主义,还在于他们对其他恐怖活动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即一种寻求代理人的行为;为保护无辜人们免受恐怖主义之害,国际社会尚有很多艰难的工作要做。
[关键词]恐怖主义;国家恐怖主义;暴力;国际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215(2003)02-0077-05
随着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大楼的轰然倒塌,世界在一夜之间发生了许多变化。“911”事件对美国和世界的影响是深远的,恐怖活动炸毁的“不仅仅是世贸中心和五角大楼的一部分,而是美国的平静和安全感。”一场恐怖袭击使人们意识到,这样的事情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任何人身上。恐怖主义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和平,影响着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然而,国际恐怖主义的泛滥是与霸权主义的横行分不开的。我们应谨防有人打着反恐旗帜而行霸权主义之实。本文力求以公正的态度,从不同的角度对待此问题,不涉及到任何政治见解,纯属学术研究,特此声明。
一、 国家或政府恐怖主义的含义
恐怖主义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国内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反对普通法律、反政治、反社会恐怖主义;直接和间接恐怖主义;个人、政府恐怖主义。
关于恐怖主义,学者和专家们众说纷纭,对其概念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但也有共同认识之处:认为恐怖主义是暴力行为,是恐怖分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不同点主要在于:对实施主体的认识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其主体只能是犯罪集团或者犯罪组织;而有的学者认为恐怖活动的实施主体无任何限制;如我国学者给出的如下两个概念:“所谓恐怖主义,乃是一种崇尚暴力,主张由少数人组成规模较小的组织,脱离群众采取单一的恐怖活动的方式来实现某种目的的理论和主张。凡是持有这种理论的人可以称之为恐怖主义者;持有这种理论的组织可称之为恐怖主义组织。” “某个政治集团,脱离群众地、不进行其他形式的斗争,单一地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以达到政治目的,就是恐怖主义。”
近来,恐怖主义一词较为广泛的使用着,并引起了概念使用的混淆,当两个政治力量用它来攻击对方时,该词变得尤其复杂。大多数国际法专家在谈到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时都将之与个体和团体的暴力行为相联。而一旦涉及到国家的法律身份,则是经常有意的被忽略掉。实际上,并不是个体才会从事国际性犯罪。很多情况下,危险的国际犯罪是在一个国家层面上进行的。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由政府当权者计划并实施的有体系的恐怖行为。”“任何国家,不论是完全主权国家或部分主权国家,都可能作国际不法行为。但是,部分主权国家只在它们有国际地位和自己相应的国际义务的领域内,才能作国际不法行为”。
在国家机器内,很多实体(entities)都在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每个独立实体除非是出于“国家利益”,经法律允许,否则均是无效的。只有整个国家组织才有法律能力或者法律性质。一个国家作为一个法人因此对其实体拥有责任。整个国家机器的作用是对其实体间的权力进行分配。事实上可以说,一个国家能够实现恐怖主义而不管其是不是在运用暴力,比如,武器的生产自身就为产生恐怖帮了大忙。一般说来,任何国家若有能力生产危险性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都有能力制造恐怖(主动的积极的生产和被动的防卫的生产又是两种性质)。国际恐怖行动,很多都来自国家权力,一个国家组织和国家实体更有能力采取行动而且或多或少不会受到质疑。
[关键词]恐怖主义;国家恐怖主义;暴力;国际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215(2003)02-0077-05
随着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大楼的轰然倒塌,世界在一夜之间发生了许多变化。“911”事件对美国和世界的影响是深远的,恐怖活动炸毁的“不仅仅是世贸中心和五角大楼的一部分,而是美国的平静和安全感。”一场恐怖袭击使人们意识到,这样的事情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任何人身上。恐怖主义严重危害着人类的和平,影响着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然而,国际恐怖主义的泛滥是与霸权主义的横行分不开的。我们应谨防有人打着反恐旗帜而行霸权主义之实。本文力求以公正的态度,从不同的角度对待此问题,不涉及到任何政治见解,纯属学术研究,特此声明。
一、 国家或政府恐怖主义的含义
恐怖主义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国内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反对普通法律、反政治、反社会恐怖主义;直接和间接恐怖主义;个人、政府恐怖主义。
关于恐怖主义,学者和专家们众说纷纭,对其概念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见解。但也有共同认识之处:认为恐怖主义是暴力行为,是恐怖分子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不同点主要在于:对实施主体的认识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其主体只能是犯罪集团或者犯罪组织;而有的学者认为恐怖活动的实施主体无任何限制;如我国学者给出的如下两个概念:“所谓恐怖主义,乃是一种崇尚暴力,主张由少数人组成规模较小的组织,脱离群众采取单一的恐怖活动的方式来实现某种目的的理论和主张。凡是持有这种理论的人可以称之为恐怖主义者;持有这种理论的组织可称之为恐怖主义组织。” “某个政治集团,脱离群众地、不进行其他形式的斗争,单一地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以达到政治目的,就是恐怖主义。”
近来,恐怖主义一词较为广泛的使用着,并引起了概念使用的混淆,当两个政治力量用它来攻击对方时,该词变得尤其复杂。大多数国际法专家在谈到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时都将之与个体和团体的暴力行为相联。而一旦涉及到国家的法律身份,则是经常有意的被忽略掉。实际上,并不是个体才会从事国际性犯罪。很多情况下,危险的国际犯罪是在一个国家层面上进行的。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由政府当权者计划并实施的有体系的恐怖行为。”“任何国家,不论是完全主权国家或部分主权国家,都可能作国际不法行为。但是,部分主权国家只在它们有国际地位和自己相应的国际义务的领域内,才能作国际不法行为”。
在国家机器内,很多实体(entities)都在国家的直接控制之下。每个独立实体除非是出于“国家利益”,经法律允许,否则均是无效的。只有整个国家组织才有法律能力或者法律性质。一个国家作为一个法人因此对其实体拥有责任。整个国家机器的作用是对其实体间的权力进行分配。事实上可以说,一个国家能够实现恐怖主义而不管其是不是在运用暴力,比如,武器的生产自身就为产生恐怖帮了大忙。一般说来,任何国家若有能力生产危险性武器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都有能力制造恐怖(主动的积极的生产和被动的防卫的生产又是两种性质)。国际恐怖行动,很多都来自国家权力,一个国家组织和国家实体更有能力采取行动而且或多或少不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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