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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明确性·稳定性——兼及刑法修改对空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一

  空白刑法(亦称白地刑法)是与完全刑法相对称的,刑法学范畴。所谓完全刑法,是指对罪名、犯罪的构成要件、罪状、刑罚等均予以直接明确规定的刑法规范。空白刑法则指在刑法中只规定罪名和法定刑,而其构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由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命令、实施细则等予以规定的刑法规范。在适用时,为明确空白刑法的犯罪构成,需援外其他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等规定来补,充说明。这种补充空白刑法空白的规范,被称作补充规范或空白规范。刑法学中还有空白犯罪构成和空白罪状,它们均由空白刑法而生。

  作为一项立法技术,空白刑法在中外立法例中均有体现。如日本刑法典中有违背局外中立命令罪,它规定:当外国交战之际,违背关于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1000元以下罚金。这里明定了罪名和法定刑,而作为构成要件的局外中立命令,历来是以太政官布告、诏敕、敕令、诏书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非刑法典本身明定的。我国空白刑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关条文中。如《刑法》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飞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上述两条仅指明了罪名和法定刑,全面确定犯罪构成特征,还需分别参照海关法规和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还有一种空白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特征作了部分描述,如《刑法》第129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描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部分特征;但何谓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还需参照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二

  空白刑法所涉基本理论较多。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空白刑法明确性、确定性问题作出探讨,兼对刑法修改中对空白刑法态度。略抒浅见。

  明确性(definitness)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之一。美国刑法学家在20世纪初就提出了“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Voicl—for—vagueness doctrine)。据此理论,罪刑虽然是法定的,但其内容如不确定,就无法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罪刑法定主义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为此,刑法规范必须明确,不明确的刑法规范应该认为是违宪无效的。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正当法律程序”的影响下,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平野龙一等人根据日本宪法第31条“法定程序的保障”中对于处罚的正当性的要求,提出了“实体的正当”,即“刑罚法规正当”的原则。此一原则第一要义就是明确性的原则,即立法者必须具体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的内容,否则该法规就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我国刑法是坚持罪刑法定主义的,因而明确性亦应成为我国刑法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年来,围绕现行刑法修改问题,学界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其中,在刑法条文的粗放和细密的问题上,几乎一致地对现行刑法立法的“宁疏勿密”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然而,在这种批评中,空白刑法因具有“空白”之特征,在刑法立法技术研究中受到了冷遇。究其原因,恐怕是担心空白刑法有悖罪刑法定主义所派生的明确性原则。如,有论者指出:刑法分则上的犯罪,应作出罪状,罪名规定,尽量减少简单罪状与空白罪状(我们姑且把对待空白刑法此一观点称为“尽量少用说”)。我们认为,“尽量少用说”给了空白刑法以不适当定位。

  空白刑法是以空白罪状为载体的。但空白罪状与简单罪状大相径庭。简单罪状虽然也只在刑法中简单地规定犯罪的名称而对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加描述,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是基于司法人员的社会知识和刑法理论修养。刑法立法中,在何种情况下宜用简单罪状,这也是个度的把握问题。但简单罪状如果在刑事立法中过于宽泛地被运用,必然会降低刑法的明确性程度,从而有可能导致司法擅断。空白刑法会不会此生流弊?在现行刑法面临全面修改之际,立法者对空白刑法应持什么样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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