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债权罪的比较研究(3)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1.债务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置其财产,因 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开始对其清偿债务或出具执行扣押无结果的证明的,处5年 以下重惩役或监禁刑:——损害、毁损财产、使财产失去使用价值或使之无法使用;——免费或以明显较低的价格出售财产;——无事实上的原因拒绝同时形成的权利或无报 酬的放弃此等权利。
2.第三人为上述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同等之先决 条件下,处监禁刑。“[4]韩国刑法典第32 6条(强制执行逃避):”以逃避强制执行为目 的,将财产隐匿、损坏、虚假让度或者负担虚假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3年以下 劳役或者60万元以下罚金。“[5]我国澳门刑法典第222条(损害债权):”1.受已提起之执行之诉所拘束之债务人,意图 使他人之债权不能全部或部分获得满足,而使自己部分财产毁坏、损坏或消失者,如其 后被宣告无偿还能力,则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2.第三人在债务 人知悉下,或为着债务人之利益而做出该事实者,如其后债务人被宣告无偿还能力,则 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罚金。“[6]英国的《1978年窃盗法》第2条规定:”(1)按照如下第2款规定,当一人使用欺骗手段 ,具有如下情形时,构成犯罪——(a)不诚实的获得任何现存的付款责任的部分或全部 免除,不管该责任是其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或者(b)在对任何现存的付款责任的部分或 者全部予以永久拖欠的意图之下,或者在让他人如此行为的意图之下,不诚实的诱使债 权人或者代表债权人要求付款的任何人等候付款(不管付款的合理期限是否被延期)或者放弃付款要求;或者(c)不诚实的获得付款责任的免除或减轻“[7],这一条规定的罪名 是骗逃责任罪。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92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可诉罪,处2年 以下监禁:(a)意图欺诈债权人而(i)将其财产赠与、转让、分配、出售、转移或交付, 或使其财产被赠与、转让、分配、出售、转移或交付;(ii)转移、隐藏或处理其财产; 或(b)意图让他人欺诈债权人,收受依靠(a)项所规定之犯罪获得或与其有关的财产。“
[8]罪名为欺诈债权人处分财产罪。
我国香港刑法的《盗窃罪条例》第18B条规定:以欺骗方法实施下列行为的,即为犯罪 :使既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得以免除;诱使债权人放弃或等待债务之支付;或获得豁免 或减少付款责任。罪名为以欺骗手段逃避债务罪。此罪为公诉罪,可判处10年徒刑[9]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可以把损害债权罪的概念归结为:债务人故意毁灭、损坏或隐匿 、转移自己的财产,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隐瞒其收入全部或部分, 或以其他方法导致无偿付能力状况,以逃避债务履行或者法院判决执行的行为,或者以 欺骗的方法,诱使债权人同意免除、减轻或拖延债务的履行的行为。
三、损害债权罪的罪名
损害债权罪是澳门刑法典中使用的罪名,其他刑法中的罪名,有的是突出表现本罪的 客观方面,即债务人弄虚作假、处分财产、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的,如弄虚作假 安排无支付能力罪、诈欺无债务之履行能力罪、虚假破产罪、欺诈债权人处分财产罪等 ;有的是突出表现本罪的危害结果的,如强制执行逃避罪、骗逃责任罪、以欺骗手段逃 避债务罪、因财产减少致债权人损失罪等。笔者认为使用损害债权罪的罪名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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