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保护与少年犯罪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内容提要:少年权利被侵害或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是造成他违法犯罪地的主要原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赋予儿童权利广泛的内涵,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任何儿童都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我国现有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各项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保护儿童权利制度的构思与设想:立法完善、制度完善。
Abstract: Juvenile delinquency mainly results from the violation or the violation or the indifference to juvenile right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bestowed intensive connota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The Convention provides that children have the right of lif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he right of being protected and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and all children shall enjoy their rights equally. The existing various systems for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children in China have to be further perfected. The blueprint and conception of perfection the systems for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children are embodied in the methods as follow: improving legislation techniques and updating the systems concerned.
学界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时,几乎不约而同的得出一个相同的结论, 即青少年犯罪原因有: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如果进一步研究家庭、学校和社会为什么是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必然会涉及一个与之有关的问题,就是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少年违法犯罪与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有密切的关系,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他们的生存权、生命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首先受到侵害有密切的关系。因为违法犯罪少年往往是破裂家庭的受害者、是学校的“落后”者,是不良社会环境的牺牲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少年权利的保护比处罚少年犯罪,更能显示其应有的社会效果。基于这一点,本文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以及我国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专门的论述。
一、儿童与儿童权利保障
儿童即少年,也称未成年人。
年龄是界定儿童的唯一标准。儿童年龄的确定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未达成年年龄的人称为未成年人,也被称为儿童。虽然各国历史形成和风俗习惯不同,对儿童年龄的界定不完全相同,但是鉴于人体发育的共同特征和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认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为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公民,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也就是说,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是将18周岁以下作为未成年的上限年龄。上述法律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即是我国儿童年龄界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生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在我国,18周岁以下的人身体各部位都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他们的生理、心理和智力都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从总体上讲,处在这个阶段的人还不具备成年人的特性,是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人。关于儿童的下限年龄,我国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时声明:在遵守我国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公约第6条的义务。即我国认为,生命是从人出生开始,儿童不包括母体中的胎儿。在审议通过该公约的联合国大会上,我国代表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同时指出,对胎儿应当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理的保护,但不妨害母亲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其自由决定计划生育的权利。综上所述,在我国,儿童是指从出生至18周岁未满的人。
Abstract: Juvenile delinquency mainly results from the violation or the violation or the indifference to juvenile right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bestowed intensive connota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 The Convention provides that children have the right of lif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he right of being protected and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and all children shall enjoy their rights equally. The existing various systems for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children in China have to be further perfected. The blueprint and conception of perfection the systems for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children are embodied in the methods as follow: improving legislation techniques and updating the systems concerned.
学界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时,几乎不约而同的得出一个相同的结论, 即青少年犯罪原因有:家庭原因、学校原因和社会原因。如果进一步研究家庭、学校和社会为什么是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必然会涉及一个与之有关的问题,就是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少年违法犯罪与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有密切的关系,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他们的生存权、生命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等首先受到侵害有密切的关系。因为违法犯罪少年往往是破裂家庭的受害者、是学校的“落后”者,是不良社会环境的牺牲者。从这一观点出发,对少年权利的保护比处罚少年犯罪,更能显示其应有的社会效果。基于这一点,本文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以及我国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专门的论述。
一、儿童与儿童权利保障
儿童即少年,也称未成年人。
年龄是界定儿童的唯一标准。儿童年龄的确定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未达成年年龄的人称为未成年人,也被称为儿童。虽然各国历史形成和风俗习惯不同,对儿童年龄的界定不完全相同,但是鉴于人体发育的共同特征和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认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为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为成年公民,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也就是说,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是将18周岁以下作为未成年的上限年龄。上述法律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即是我国儿童年龄界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生理学的研究也表明,在我国,18周岁以下的人身体各部位都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他们的生理、心理和智力都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从总体上讲,处在这个阶段的人还不具备成年人的特性,是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人。关于儿童的下限年龄,我国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时声明:在遵守我国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公约第6条的义务。即我国认为,生命是从人出生开始,儿童不包括母体中的胎儿。在审议通过该公约的联合国大会上,我国代表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同时指出,对胎儿应当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理的保护,但不妨害母亲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其自由决定计划生育的权利。综上所述,在我国,儿童是指从出生至18周岁未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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