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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抢夺罪之合理性追问——比较法的(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抢夺罪在操作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惑,那么解决抢夺问题的出路在何方呢?在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诸多国家刑法理论与规定的基础上,笔者主张在中国刑法中将抢夺罪分解,一部分归入盗窃罪,另一部分纳入抢劫罪。第一,拆解抢夺罪,不会放纵实践中发生的抢夺行为。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抢夺行为,笔者主张,在一般情况下,若是行为人仅仅是利用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疏忽,而夺取财物的就认定为盗窃罪。若是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所抵抗,不管抵抗的强度多么微小,或者行为人利用工具夺取财物,也认定为抢劫罪。这样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实施抢夺行为,最后显然要以抢劫罪定性,这一条款可以成为引导法官正确司法的一个明示性条文,也不会导致对此条款争议纷纷,观点不一。第二,拆解抢夺罪,在量刑上不会造成罪刑失衡。根据我国97年修订刑法典,盗窃罪共有4个量刑幅度,分别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抢夺罪共有3个量刑幅度,与盗窃罪的前3个量刑幅度刚好重合,所以对某些抢夺行为以盗窃罪论处,不会导致量刑畸轻。而另一方面,刑法典中对抢劫罪共规定了2个量刑幅度,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情节一般的抢夺行为可在裁量余地较大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在第二量刑幅度内处理,因此,对某些抢夺行为以抢劫罪论处,也不会导致量刑畸重。第三,拆解抢夺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便利司法操作,节约司法资源。前面已作过详细分析,司法机关在办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往往在盗窃罪还是抢夺罪或者抢夺罪还是抢劫罪之间无所适从,将抢夺罪分解,可以使得司法操作过程简便清晰,不必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去界定取得财物的行为究竟是盗窃罪、抢夺罪还是抢劫罪。第四,拆解抢夺罪,与我国公民朴素的法律观念相契合。在我国大多数公民的意识中,作为自然犯的盗窃罪、抢劫罪根深蒂固,抢夺罪对于他们来说是陌生遥远的。在日常生活中,一行为人若从被害人手里或身上夺取财物,而后逃之夭夭,人们总会发出“有人打劫”或者“抓小偷”之类的呼喊,而不会说“有人抢夺”或“抓抢夺犯”。所以在中国刑法中取消并分解抢夺罪,不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茫然不知所措的混乱。第五,拆解抢夺罪,符合历史潮流。目前,放眼世界,在刑法典中保留抢夺罪的国家屈指可数。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在国际范围内,刑事立法将抢夺财物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的国家和地区仅有俄罗斯、我国台湾地区。绝大多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均没有规定抢夺罪,分解抢夺罪有利于中国的刑法同世界接轨,有利于中国刑法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与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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