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类犯罪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渎职侵权罪案中徇私舞弊类罪案发案率较高,而此类案件较其他性质的渎职侵权案件难办的多,主要原因是取证难。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粗浅地分析一些此类案件取证难的原因,并借此探究一些对策,以期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取证难的主要原因
(一)原案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决定的。就徇私舞弊类罪案而言,原案一般都构成刑事案件。这就决定了原案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原案当事人,存在畏惧心理,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当侦查人员对他们问话时,他们极力掩盖原案事实,将他们的犯罪事实轻描淡写;作为后案的证人,和所有刑事案件的证人一样,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不敢或不愿作证;再者,该类案件主体的特殊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他们往往借助手中的权力对原案当事人实施打击报复。例如,我们在调查一起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的原案当事人时,均讲对执法人员(即本案嫌疑人)恨之入骨,当我们让他们出具证明材料时,他们或搪塞或言而不尽,待我们作深刻的法律政策教育之后,他们才道出实情。再者,有些徇私舞弊类案件的原案当事人对犯罪嫌疑人存在感恩心理,这也是其拒证和被动作证的原因之一。
(二)犯罪嫌疑人特殊主体身份决定的。1、犯罪嫌疑人多数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他们对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吃得很透,使得他们有很强的规避法律的能力。当侦查人员讯问时,他们或忘“我”而言“他”,或辩称为工作为部门利益而习惯这样做。2、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大都为自己罗织了一张解不开、扯不破的网,甚至收买个别领导干部充当其“保护伞”,一旦东窗事发,这些网上线上的人物便会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纷纷出面,各显神通。有的找检察机关的领导说情;有的企图收买办案人员泄露案情;有的试图利用自己的权力和知情人接触,以便“有所交待”;有的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不积极配合,故意刁难,伺机阻碍;有的则向举报人或证人施以威胁、恐吓、诈骗或收买,迫使其翻证或作伪证。
(三)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当前侦查工作需要。由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专业知识面广,侦查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在很多领域都是“门外汉”。所以,侦查人员往往是“小孩吃甘蔗??吃一截剥一截”,边办案边学习。这在客观上无形给犯罪嫌疑人制造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他们便利用此间隙来串供,以反侦查活动对付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以致侦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案件也就“流产”了。
二、采取的主要对策
(一)掌握心理,讲究策略
1、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攻心斗智的心理战,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相互制造困难。而侦查人员单靠政策、法律和证据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侦查讯问谋略。正确运用侦查讯问谋略,对案件的突破,往往能起到“峰回路转”的作用。例如,我们办理的县质监局某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我们没有直接去问这样的案件(原案)是否应该移交,为什么没有移交等,而是采取了迂回渐进与正面突击相结合。先是问他们有关质监执法(办案)程序,以及对案件处理档次的划分。嫌疑人不加思索地回答了。他的回答暴露了两个问题:第一,他知道对此案应该怎样处理;第二,他们没有按法律法规处理。这些为我们下步突击作了铺垫。我们在正面突击时适当对其施以“压力”,迫使其承认了不移交案件是为了罚款创收的目的。
2、对证人。询问证人的过程同样充满着智慧。侦查人员要讲究询问的策略,特别是对于那些知道重要情况,极易影响案件侦查的证人,进行策略性的询问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我们调查的县监质局某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一案,在案前调查过程中就采用了“瞒天过海”与“煽风点火”的策略。“瞒天过海”是针对原案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罪)而实施的,我们这一“瞒”就缓解了其畏惧心理(害怕打击报复)而实施的,原案当事人的憎恨心理往往被畏惧心理压倒、掩盖,以致其欲言又止,对他“煽”之以“风”,以滋长其心头的愤怒之“火”,使他由被动作证(或拒证)变为主动作证。针对有些当事人的感恩心理,我们又采用了“政策攻心”的策略。这些策略的实施使得原案当事人由被动作证(或拒证)变为积极主动作证,为立案工作铺平了道路。
一、取证难的主要原因
(一)原案当事人的双重身份决定的。就徇私舞弊类罪案而言,原案一般都构成刑事案件。这就决定了原案当事人的双重身份。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证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原案当事人,存在畏惧心理,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当侦查人员对他们问话时,他们极力掩盖原案事实,将他们的犯罪事实轻描淡写;作为后案的证人,和所有刑事案件的证人一样,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不敢或不愿作证;再者,该类案件主体的特殊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他们往往借助手中的权力对原案当事人实施打击报复。例如,我们在调查一起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的原案当事人时,均讲对执法人员(即本案嫌疑人)恨之入骨,当我们让他们出具证明材料时,他们或搪塞或言而不尽,待我们作深刻的法律政策教育之后,他们才道出实情。再者,有些徇私舞弊类案件的原案当事人对犯罪嫌疑人存在感恩心理,这也是其拒证和被动作证的原因之一。
(二)犯罪嫌疑人特殊主体身份决定的。1、犯罪嫌疑人多数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他们对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吃得很透,使得他们有很强的规避法律的能力。当侦查人员讯问时,他们或忘“我”而言“他”,或辩称为工作为部门利益而习惯这样做。2、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大都为自己罗织了一张解不开、扯不破的网,甚至收买个别领导干部充当其“保护伞”,一旦东窗事发,这些网上线上的人物便会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纷纷出面,各显神通。有的找检察机关的领导说情;有的企图收买办案人员泄露案情;有的试图利用自己的权力和知情人接触,以便“有所交待”;有的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不积极配合,故意刁难,伺机阻碍;有的则向举报人或证人施以威胁、恐吓、诈骗或收买,迫使其翻证或作伪证。
(三)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当前侦查工作需要。由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涉及的部门多、专业知识面广,侦查人员难以全面掌握,在很多领域都是“门外汉”。所以,侦查人员往往是“小孩吃甘蔗??吃一截剥一截”,边办案边学习。这在客观上无形给犯罪嫌疑人制造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他们便利用此间隙来串供,以反侦查活动对付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以致侦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案件也就“流产”了。
二、采取的主要对策
(一)掌握心理,讲究策略
1、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攻心斗智的心理战,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相互制造困难。而侦查人员单靠政策、法律和证据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侦查讯问谋略。正确运用侦查讯问谋略,对案件的突破,往往能起到“峰回路转”的作用。例如,我们办理的县质监局某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我们没有直接去问这样的案件(原案)是否应该移交,为什么没有移交等,而是采取了迂回渐进与正面突击相结合。先是问他们有关质监执法(办案)程序,以及对案件处理档次的划分。嫌疑人不加思索地回答了。他的回答暴露了两个问题:第一,他知道对此案应该怎样处理;第二,他们没有按法律法规处理。这些为我们下步突击作了铺垫。我们在正面突击时适当对其施以“压力”,迫使其承认了不移交案件是为了罚款创收的目的。
2、对证人。询问证人的过程同样充满着智慧。侦查人员要讲究询问的策略,特别是对于那些知道重要情况,极易影响案件侦查的证人,进行策略性的询问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我们调查的县监质局某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罪一案,在案前调查过程中就采用了“瞒天过海”与“煽风点火”的策略。“瞒天过海”是针对原案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罪)而实施的,我们这一“瞒”就缓解了其畏惧心理(害怕打击报复)而实施的,原案当事人的憎恨心理往往被畏惧心理压倒、掩盖,以致其欲言又止,对他“煽”之以“风”,以滋长其心头的愤怒之“火”,使他由被动作证(或拒证)变为主动作证。针对有些当事人的感恩心理,我们又采用了“政策攻心”的策略。这些策略的实施使得原案当事人由被动作证(或拒证)变为积极主动作证,为立案工作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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