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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职务犯罪及其控制方略(2)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在对以上各种定义比较和鉴别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定义,供学界同仁指正: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关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有专门界定,但由于该条第2 款有一个弹性规定,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引发了许多学理上的论争和实践中的困惑。例如,公务是否存在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之分,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是否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对于那些同法律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的问题而言,理论上的争议最终需要立法来平息。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我国学者一直在积极探求职务犯罪泛滥的原因。在80年代初期,人们较多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加以考虑,如把腐败归因于阶级斗争的存在、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等。直到80年代中期,还有人曾就“糖衣炮弹”源于何方、“不正之风”风源何在等问题展开过激烈争论[7]. 80年代末期,随着国外有关理论的引入,人们的研究视野日渐开阔起来,例如有人借助于西方学者提出的“寻租”理论探讨腐败的根源,还有人从权力异化、文化冲突等等不同的视角展开研究。“多元化”可谓这一时期职务犯罪研究的特色。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原因系统论在犯罪学中的崛起,人们逐步改变了以往那种只注意罗列致罪因素,不分主次、不分析各因素之间关系的粗浅的研究方法,开始把职务犯罪原因看成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可以说,近20年来,我国学术界对职务犯罪原因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化到多元化再到系统化的过程。这表明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朝着理性化、纵深化的方向发展。

  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即便是号称“民主法治典范”的某些西方国家,也难以摆脱这一“全球性灰色瘟疫”的侵袭。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我们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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